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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篇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样本) (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 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篇二: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核对与卡业务相关的账 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 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 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 存管银行可对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 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 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九条: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 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报告表”。 第十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 不故意隐瞒或虚报。 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XX年1月25日 篇三:预付卡销售管理规定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提货卡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提货卡管理水平,促进内部规范协同运作,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及操作权限,强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有效防范风险,结合公司XX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提货卡销售管理新流程(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XX第23期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提货卡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部统一领导和监控管理下的提货卡销售管理体系,公司提货卡销售业务主要分为发售管理和收款审核两个关键环节。提货卡管理主要部门及职责如下: 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负责提货卡统一采购,保证采购质量,合理降低使用成本。 团购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发售管理环节业务。 负责公司提货卡的版面制作、发行、销售管理;负责各售卡点发行和销售业务的人员职权划分、培训、指导、监督及检查工作;负责积分卡兑换及会员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收款审核环节业务。 负责公司提货卡销售资金的控制、使用、分析和核算工作,做到专户专管,跟踪检查资金回款及使用情况;负责提货卡销售收款并同时审核开通使用权限;负责积分卡礼品兑换工作。 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售卡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及权限 开通。 负责按流程规范和制度要求,对申请使用售卡系统事项进行审核和系统应用操作的权限设置,并培训人员掌握售卡系统功能的使用。 (5)审计监察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提货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环节岗位管理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职责权限设置应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同一岗位不允许同时拥有发售及审核开通权限。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各自分工,并相互制约监督,规避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团购中心负责制定提货卡发售管理环节的各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实施细则;对提货卡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销售、盘点、保管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并检查相关的业务流程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发售管理环节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根据公司提货卡管理有关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操作要求规范办理各项提货卡发售业务,定期盘点核对提货卡各项记录数据,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发现售卡人员违规办理提货卡销售的行为,按严重违章处理,扣罚售卡人员1000元,并连带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提货卡销售资金实行专户存缴,统一管理。 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开立提货卡资金银行结算专户,统一收存管理和按规定调度使用提货卡销售资金,公司所有购物卡销售款项均纳入结算专户存缴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部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提货卡销售专项资金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按规定向 财务主管报告(未及时报告按严重违章处理,扣罚1000元),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提货卡收款审核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实施细则;对提货卡业务的款项收取、审核开通、款项上缴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并检查相关的业务流程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 第九条 审核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操作要求规范办理各项提货卡收款业务,并坚持“收款开通卡”原则,对已收款的提货卡进行审核开通操作;及时核对销售记录,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发现未收款先开通提货卡使用权(审批手续齐全除外)的行为,按严重违章处理,扣罚操作人员10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公司团购中心负责预提卡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 团购中心对外销售预提卡未能按规定时间回款的,按严重违章处理,自约定回款日到期次日起,扣罚相关人员100元/次/天,个人扣罚总额不超过XX元,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公司内部办理预提卡事项的部门及个人,经催收未能按规定时间还款又无合理手续的,按严重违章处理;自约定回款日到期次日起,扣罚相关人员100元/次/天,个人扣罚总额不超过XX元。团购中心未履行催收职责的,按严重违章处理;自约定回款日到期次日起,扣罚相关人员100元/次/天,个人扣罚总额不超过XX元。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监督应收款项的及时回收工作。 财务人员定期以书面方式向本部门及团购中心经理汇报应收款项 相关情况,错报或漏报,扣罚财务人员100元。 大额应收款项(单笔金额30万元以上)在未能按约定回款时间全部回款的次日,财务人员将回款情况报财务经理,并由财务经理报财务主管领导;不及时、错报或漏报的,扣罚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各1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下属各门店、子(分)公司的提货卡的管理规定: 发售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团购中心的具体指导、监督,并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提货卡销售资金的收取及审核管理由财务管理部具体指导、监督,并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各岗位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门店、子(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上述处罚实施时,如扣罚金额超过被处罚人当月工资收入20%的,以处罚20%为限,如被处罚后工资达到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处罚至该最低标准额为限。 第十四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各部门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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