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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办理“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落实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党政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统一管理,维护社区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现就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有关事项如下。一、明确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和协管职责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有关部门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部门工作进社区必须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务及社区居委会协助部门开展工作应该承担的职责等。社区居委会除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基本职能外,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区居民户籍管理、身份证办理;流动人口管理及暂住证办理;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治安管理等。(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查验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准确收集、及时上报计生信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扶助等政策,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查体;指导、督查、考核社区内属地管理单位、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三)民政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等救助事项的办理;开展慈善捐赠和慈善救助活动;灾情发生后的查灾、报灾、落实救灾,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优待抚恤事项的初审;社区老年福利设施的管理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的初审,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等。(四)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社区内各类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入户摸底调查,受理就业再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登记报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接受培训机构定点培训资质人认定申请,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开发和管理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安置项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驻社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保险费的代收代缴以及政策落实等。(五)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教育管理与服务;残疾人的康复训练指导;残疾人的就业、再就业等服务。(六)规划建设与行政执法工作。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及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垃圾处理、环卫设施配套;社区区域内的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摆摊点、乱搭乱建等市容市貌管理;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划监督;社区房屋装饰装修及社区内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居民房屋交易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实施旧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小区的物业管理;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等。(七)公共卫生工作。协助卫生部门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搞好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开展对社区居民健康情况调查,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八)税务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收调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房屋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税收。(九)其它。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社区居民服兵役的政审、入学申请以及社区环境保护等工作。二、坚持权随责走、权责统一,明确部门赋予社区居委会的权力“权随责走”的“权”指的是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赋予社区居委会必要的权力。经研究确定,社区居委会对下列事务拥有初审权和监督权:(一)公安部门。社区居民办理户口迁移、出生登记、户口注销初审;辖区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初审;为社区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等出具证明,为暂住人口出具现实表现证明;驻社区单位、居民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对驻社区单位履行社会治安职责情况出具意见。(二)人口和计生部门。驻社区单位工作人员和居民办理计生服务手册、生育指标初审;社区居民办理外出务工经商婚育状况证明初审;社区外来流动人口免费查体初审;对社区内属地管理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出具意见。(三)民政部门。社区居民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社区居民申报社会救助金初审;为社区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学杂费、大学生助学贷款出具家庭状况证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及年检的初审;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四)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居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初审;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初审;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申报;为离退休人员异地发放养老金出具生存证明。(五)规划建设与行政执法部门。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初审;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出具意见;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居民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知情与出具证明;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六)其它部门。社区适龄青年兵役登记,社区居民及直系亲属参军入伍的政审初审(武装部门);社区居民及直系亲属入党政审初审(组织部门);对驻社区单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初审(综治部门);为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和文明市民等出具意见(文明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卫生部门);申请设立社区幼教机构初审、为社区居民入学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意见和有关证明,社区房屋出租与装修税收代征(税务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坚持统一标准、公开公正、方便居民的原则,正确行使部门赋予的权力,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对于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以及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开展的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三、明确“费随事转”的原则、经费拨付的项目和方式“费随事转”的“费”指的是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有关部门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的工作,要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及时将经费划拨给社区居委会(不含“村改居”社区)。立足我市目前的财力状况和工作实际,“费随事转”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花钱养人、养人办事与花钱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的工作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承担,有关部门予以培训和指导,部门不得随意在社区单设机构和人员。对于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由社区居委会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临时聘用人员等办法解决。二是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区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向社区拨付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支持社区采取市场化运作、有关部门给予项目支持、驻社区单位给予援助等多种方式增加社区收入。三是坚持标准、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于“费随事转”经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落实规定,不折不扣地拨付给社区;对于没有规定的,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考虑财力状况,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做到权责相当、事费相称。四是配套联动、逐步完善的原则。“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市与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社区居委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与配合,稳步推进,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切忌一刀切和一蹴而就。应拨付给社区的“费随事转”经费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经费及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经费,人口和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费,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经费和安置帮教经费,残联的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经费等。这些经费,由有关部门支付,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代扣,拨付给社区,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和街道办事处补齐。原有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补贴,资金拨付标准、渠道、比例等保持不变。人口和计生、公安部门因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生(户口)专职工作人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资补贴,不包含在“费随事转”经费中,由人口和计生、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解决。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代征房屋出租、装修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返还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给予代征手续费,作为社区办公、服务经费。残联拨付给社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经费,按照社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实有人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市、区残联按1:1的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直接拨付到社区。文化、体育、科协等部门要建立奖励基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组织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及拨付办法由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对于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有关部门要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经费来源及具体数额、拨付方式等,由部门与社区居委会协商,报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对不属于社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邮政投递、报刊征订、入户统计调查等工作,一律实行有偿服务,由有关单位与社区居委会协商支付劳动报酬。经费预算和拨付从2012年起执行。四、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保障机制(一)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社区居委会协助部门开展工作,坚持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人员为主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以工作下沉为由在社区设机构、派人员,坚持花钱办事、不花钱养人。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应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主要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的办理,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人员不足的由社区居委会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招聘等方式解决,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 “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工作机制。对于社区范围内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环境卫生、居家养老服务以及普查、重大活动等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区居委会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二)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审批制度。除上述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外,各级各部门工作需进社区、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在对申请内容、依据、经费拨付标准及方式等审核后,经批准方能进入。经批准进入的,必须明确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社区的部门工作和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并向市、区准入审批机构举报。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1月和7月办理。临时性工作或项目进社区的,随时受理,及时审核审批。(三)严格控制对社区的检查、考核、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验收等事项,组织活动的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提交长春市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验收申请表,明确申请事项、社区居委会应承担的责任、社区通过检查验收或者得到荣誉称号后应得到的奖励等具体事宜,经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后,由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未经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验收。对未经批准随意进行检查的部门单位,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四)加强对“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工作的考核管理。一是加强对进社区部门的考核管理。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应自觉接受社区评议。评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各类组织代表参加,重点评议部门工作进社区后的作用、效果、工作作风、经费落实和群众满意情况。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由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议部门和市、区社区办,社区办根据评议结果和平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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