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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1)设置“账外账”,逃避税收兼管“账外账”是指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账册外另设一套账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用于逃避政府执法部门的兼管。从税务检查情况看,“账外账”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流水账式的记录,按日或按月汇总金额,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规模小、业务少的企业;另外一种是账簿式的记录,所有凭证资料俱全,业务详细,采用这类“账外账”偷税的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频繁的企业。无论“账外账”形式如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性强。用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假账,随时都可拿出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核算准确的真账却存放隐蔽处,令执法部门不易查证,难以发觉。2、知情范围小。为了减少偷税风险,一般只有单位主要领导及主办财务人员知晓内幕,其他人并不知晓。3、使用范围广。由于“账外账”设置并不难,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偷逃国家税款,成为偷税罪常用的伎俩之一。4、人员挑选严。采取“两套账”偷税的企业,在主办财务人员的选择上要求较严,因而一般都聘用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担任。5、现金交易多。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经营特点,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取得收入不开具合法凭证,在帐上将经营业务收入化整为零或不完整反映,蓄意隐瞒收入偷逃税。从税收征管来看,企业做“账外账”,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形式,隐瞒应税收入,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自己所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从大局来看,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获取上市资格,大做假账,上市之后,继续公布虚假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假账的大量存在,使我国的一些统计信息及经济指标误差很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也动摇了“诚信”这块市场经济的基石。(2)虚列成本,多计费用等扣除项目特别是对于重点税源大型企业来讲,多记扣除项目问题更加突出,从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得专项检查来看,在对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中,扣除项目不规范,多列成本,多计费用,超标准列支有关费用成本问题突出,例如从2009年山东省税务安排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情况来看,在前期进行的解剖检查中,共计发现存在问题54项,其中收入总额中存在问题6项,其余48项问题均为扣除项目问题。扣除项目存在问题不仅仅表现在农信社,从国家税务总局安排得金融保险等大型企业的专项检查来看,各类资产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或摊销,多列成本,多计费用,超标准列支有关费用成本问题也同样存在。2、税源管理信息不对称,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分析监控的主要信息来源是现在各级税务机关运行的Ctais系统(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该系统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申报、会计报表、发票使用情况等内容,而Ctais系统这些内容是来源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缺少第三方的信息。从信息的角度看,税源管理就是对税源信息的管理,是对税源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应用。税源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纳税人违规违法的可能,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成为各级国税机关亟需解决的难题。在当前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息资源的不对称,体现在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处于信息源头地位,国税机关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税源信息;其次是信息结构的不堆成,体现在上级国税机关与基层国税机关之间,信息集中以后,上级国税机关侧重于掌握某行业、某区域纳税人的宏观信息,基层国税机关侧重于掌握某一具体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对接不够充分。就税收管理而言,税收制度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即是国家依法征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准则。国家为了满足财政需要,希望税收越多越好;但是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有可能,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纳税或逃避纳税义务,从而形成了税收征纳博弈关系。税务机关在征纳关系中(尤其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只能部分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从而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3、虚假普通发票盛行,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纳税人通过取得虚假普通发票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开具虚假普通发票不如实申报纳税,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介绍的全国打击假发票案件情况全国打击假发票“买方市场”成效显著。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9848起,除13803起非法取得发票案件之外,还包括制售假发票案件1669起、非法出售发票案件1592起、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案件2784起。同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8444万余份。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如果这些普通发票流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手中会造成税收上千亿元的损失,一方面开具虚假普通发票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虚假普通发票列支有关费用将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特点:(1)发票违法形式多样化。不开或拒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票、使用过期版(作废)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以各种收据代替发票、国地税发票“相互串用”、购买和使用假发票等日常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制造和销售假发票也成为某些犯罪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2)普通发票违法活动公开化。如今,不法分子竟然公然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传播形式和车站、码头等公众场所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地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宣传、叫卖他们的所谓“特殊商品”或“优质服务”。有的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纳税,肆意购买假发票使用,而假发票为这些偷逃税收的人“助纣为虐”,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近乎泛滥成灾,给国家经济带来很大损失。(3)普通发票违法主体团伙化。特别是假发票制售团伙,作案主体外延扩大,有较强的关联性、团伙性、专业性,形成了一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有较为固定的票源和客源,内部人员有明确的分工和业务范围,甚至有的单线联系,划区域销售。并且,犯罪分子十分警惕,反侦察能力非常强,交易时一旦出现意外其他违法分子立即逃脱,导致案件无法延伸查处。4、纳税评估流于形式,收效甚微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目前纳税评估是对企业所得税监控的主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评估指标存在局限,评估工作难以深入。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指标存在以下问题:纳税评估指标本身存在缺陷。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立不科学。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以行业内平均值作为确定标准,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得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以假设的行业平均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难免有其局限性。纳税评估指标设置不完善。目前各地纳税评估指标设置类型和标准不一,选定纳税评估对象不科学、不合理。无法用统一标准来衡量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2)纳税评估权利寻租,纳税人逃避处罚。权利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利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有些纳税人存在故意多列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行为,但以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为由,企业通过“拉关系、走门子”等其他权力寻租的方式以评估补税的方式补缴税款,逃避税务处罚。纳税人在被评估过程中可以自行补正申报,而评估人员的分析、约谈、举证等工作仅仅是通过相关预警指标值分析、推测纳税人存在某种违法行为,没有查实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具体证据,而查证落实的过程往往比较艰难。尤其是在评估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确认、定性,有一个纳税人与评估人员交流、商榷的过程,可能产生权力寻租行为。(3)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评估力度不均,评估程序不到位,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问题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纳税评估工作如何监督,如何规范其运作尚须完善相应机制。(4)评估与稽查关系不清,“以评代罚”时有发生。从山东省国税局发布的优秀评估范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纳税人实质是在偷税,但是评估部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以评代罚,减少了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助长了纳税人进行偷税的行为。5、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亟待提高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是最具有能动性的,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人力资源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水中,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收管理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收管理员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而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人员逐渐老化,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责任心和上进心,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税收管理员是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要载体,税收任务、税源管理、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都要靠税收管理员队伍去落实。目前基层税务干部的思想状况和业务水平已经严重制约着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上水平,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瓶颈。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1、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失实的原因。(1)追逐高额非法利益是申报不实根本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不法纳税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能不缴税就不缴税,能少缴税就少缴税,而最简单方法就是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追逐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是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来实现其目的,而是在税收上做文章,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导致“账外账”偷逃税款现象屡见不鲜。(2)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纳税意识薄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呈多元化发展,纳税人征纳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直接,一些私人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相关财务核算岗位均安排亲信或自家人,这种管理模式在税收制度不健全、征管监控不严密、追逐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极易产生帐外经营等偷逃税行为。目前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大量中小企业的出现,以各种手段追收利益最大化更加突出。(3)惩处不力助长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近几年稽查情况来看,税务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及处罚率较低,案件处理的弹性大,无形中助长了“账外账”偷税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税务稽查选取稽查对象欠准确,检查面较小,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一般只能查出一些账面记录,难于发现深藏不露的“账外账”;是由于“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销货不要发票的营业收入不入账有关,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要查证他们的偷税行为难度很大;是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没有搜查权,对藏在暗处的“账外账”,一般要依靠群粽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协助,才能取得内帐等违法证据,有限的执法手段阻碍了“账外账”的有效查处;是不少政府部门都存在不愿行政复议、诉讼,担心行政复议更改原先处理决定、行政诉讼败诉,导致执法刚性不强;是由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且工作量及风险较大,因此有些税务机关宁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避免涉税案件的移送,导致对不法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效应。(4)金融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目前,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行为,由于现金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记录难以跟踪监控,为设两套账和做假账偷逃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面向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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