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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2.1认证技术负责人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2.3例行检验62.4确认检验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3.1职责和资源73.2文件和记录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3.4生产过程控制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3.8内部质量审核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2.术语和定义2.1认证技术负责人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保持一致,产品一致性的具体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2.3例行检验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进行的100%检验。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注:对于特殊产品,例行检验可以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实施抽样检验。2.4确认检验为验证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所进行的抽样检验。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为验证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是否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和/或技术要求所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注:关键件是对产品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起关键作用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等的统称。2.6功能检查为判断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预期功能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检查。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3.1职责和资源3.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3.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3.2文件和记录3.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3.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3.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3.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3.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3.3.1采购控制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3.3.2关键件的质量控制3.2.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3.3.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3.2.2(a)或(b)的要求。 3.3.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3.4进行控制。3.4生产过程控制3.4.1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3.4.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3.4.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3.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3.4.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3.6.1基本要求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3.6.2校准、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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