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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执业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规范发展,提高全员执业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为此在全行推行执业风险保障基金缴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风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基金)是专门用于由政府指定农商行向涉农科技型小企业、农户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是用于抵御客观风险资产形成,保护执业人员合法权利,提高全员执业道德,并根据其考核期考核结果和风险释放情况考核兑现的一种延期支付考核制度。第二章 风险基金来源及管理第三条 总行执业风险保障基金,主要由政府、农商行执业贷款发放责任人、再担保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首期风险保障资金由政府和再担保公司多方共同出资; (二)政府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贷款规模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保障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等其他的方式,其股权收益或其他利益收入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保障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置换贷款收回、赠与、抵扣风险资产追索收回;(六)再担保公司担保资金;(七)其他来源。 第四条 具有贷款审批权的责任人,按照每月绩效工资(存款绩效除外)10%缴纳;政府应当于指定支持项目前补足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担保项目前划转风险基金。第五条 风险保障基金在总行设立专户,并接受出资人的监管和专项审计;责任人风险基金由薪酬办公室专人具体提留和汇划;其他的风险基金由总行财务部具体划转、列支;责任人的风险资产台账由风险部专人逐人建立,并提供代偿贷款明细交由财务部列支。第六条 成立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总行的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部,成员由董事会领导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风险保障基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三)审议风险保障基金规模调整方案。第七条 区分情况,设定动用风险保障基金的条件(违规违纪贷款除外)。第一,涉农科技型小企业、农户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逾期 6个月之内,由农商行各支行根据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财政部规定的贷款核销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组织上报核销;第二、涉农科技型小企业、农户贷款逾期 6 个月后,如果不符合不良贷款核销条件,但是客观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启动风险保障基金。第三、贷款形成不良后,如果属于明显的信用环境问题,借款人属于赖债户、钉子户、地痞户,经过起诉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部分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由风险保障基金归还。第四、对于经政府、乡(镇)、村推荐的农户贷款(贴息贷款),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形成风险的,联系原推荐乡(镇)协助清收,逾期六个月仍不能归还的,则启动风险保障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由风险保障金归还。第八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动用风险保障基金归还不良贷款时,每半年对形成风险的资产进行确认一次,(借款人有关资料、借款合同、借据等复印件)由贷款责任人和管户人出具抵扣申请书,逐级审批,经风险部、稽核部审核无误后,向各支行划款。 第九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补充。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归还不良贷款本息后,每月执业贷款发放的责任人提留绩效工资(存款绩效除外)的10%;政府、乡(镇)财政一次性补足差额;总行于本年度终了清算一次风险基金。第十条 充足风险保证基金的来源途径。对于涉农贷款,总行进一步创新担保模式,由再担保公司、农商行与政府三方签订一定额度内涉农再贷款的担保协议,总行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规划及特色,制定涉农贷款准入条件,确定准入名单,明确贷款金额,由再担保公司实施区域性连带保证担保,并按贷款农户、贷款金额收取担保手续费,由再担保公司和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充足风险保证基金。 第十一条 代偿后的风险资产。责任人当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实现追偿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后,按照不良资产清收激励办法激励外,剩余部分的纳入风险保证基金。第十二条 个人缴纳风险保障基金的考核。1、在考核期间未有不良贷款出现,返回个人缴纳的基金;2、在考核期间出现不良贷款(客观原因形成不良的除外)的不得奖励,并用个人缴纳的贷款风险基金垫付不良贷款,直至垫付完为止;3、个人缴纳风险保障基金兑现考核期间:是指被考核人任职期间的所有责任贷款到期日;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为了正向激励员工积极发展贷款业务,从年6月1日起,按照新增贷款期均金额(责任贷款本金贷款天数)/考核天数(365天)0.03%奖励,新增贷款奖励考核兑现期为一个年度。贷款天数:是指该笔贷款从发放日到实际收回日的天数。 第三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四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涉农企业、农户贷款,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发放违规、违纪贷款的,总行追究相关人责任;待受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和各支行长要实地进行考察后,确定无力偿还的才能受偿。 第十五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农户,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农户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整个对企业、农户不良贷款补偿的过程,必须经过稽核部的审计。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从年6月1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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