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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最新)为进一步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X 政办发 201X78 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 近年来,部门统计工作在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现, 科学评估各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等提供了大量决策需要的基础资料。 但是,部门统计仍然存在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调查项目设置不规范、调查内容交叉重复、 统计标准执行不严、 统计数据来源不够扎实可靠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 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宏观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二、严格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得提供或要求任何单位、 个人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努力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一)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规定, 依法新增和变更统计调查项目应到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审批的调查项目、 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不具有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 在 X 市统计局网站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 要深化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严格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三)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 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 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 应当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认可后公布。 凡反映全社会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 由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发布。规范数据公布内容。 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 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四)规范部门资料提供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资料、 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有关统计资料。(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本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办法, 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全面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三、努力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X 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暂行办法)( X 统字 201844 号),从部门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统计调查项目设立与组织实施、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公布及管理、 统计基础和信息化等方面提高统计规范化水平, 夯实部门统计基础。(一)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 各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明确统计岗位,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明确其职责, 加强本部门内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统计职能由内部多个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统计机构。各部门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保持统计队伍稳定。(二)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 加快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参与、分级负责、依法共享的工作方式,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 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县级以上编办、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应按季度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所有审批登记的新增、 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 或分支机构 )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及时将完善的名录库共享给行业主管部门,为部门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 提升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记录收集、运用水平,用大数据丰富部门统计信息,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加大部门统计经费保障投入,支持部门统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网络和数据库建设。四、积极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通过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 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发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发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二)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 建设市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并进行定期更新。五、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支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管理职能,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按照 X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暂行办法)(X 统字 201844 号)要求,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 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统计局每年也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下, 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工作, 对新成立和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及有资质的建筑业等符合联网直报的法人单位, 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对规模以下、 限额以下等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单位, 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对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 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 要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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