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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同合同编号:基金管理人:本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基金认购人: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编号: 住址/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 传真: 邮箱:中环星聚投资I期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投资者: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作为中环星聚投 资I期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将格尽职守地管理基金财产,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投资者应签署认购风险书,表明投资 者已经完全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其投资本基金的风险,特对本基金风险申明如 下:1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艺术品市场,收购匹配基金投资策略的收益权。投 资者既可能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所产生收益,也同时相应承担投资所带来的 风险。投资者应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投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基金本身来说,基金管理人及 其员工或其它提供服务的机构均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安全/保证 最低收益的保底承诺,收益最终由所投项目实际收益决定。2、基金运作期间不开放申购、回赎,因此本基金存在存续期间财产无法 转变成现金的风险。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关于基金的募集介绍资料 等 所有文件,本人完全理解其中所述内容,谨慎做出了投资决定,并原意自行承 担投资所可能存在的风险。申明人暨基金管理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定义和解释 基金的基本情况认缴出资的要求认缴金额收益及分配基金运作及管理有限合伙人保护规定开支和费用基金账目和报告基金管理费转让和退伙合伙人大会终止和清算保密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合同变更通知 登记事项其它条款导言(A) (有限合伙)基金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基金认购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于2014年一月一日签署。(B) 鉴于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有意按照本合同所定条款及条件,设立一家有限合伙 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按照本合同所定的相互承诺及约定 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 款,以兹共同遵守。1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本合同中下述文字和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艺术品一般指造型艺术的作品,包括陶艺、紫砂壶、陶瓷、国画、雕刻、乐器、文物等。投资基金指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杭州中环星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对基金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出资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给合伙人的关于出资的通知,其合伙人普通许可合伙人特别许可基金资产季度日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继任合伙人合伙协议权益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基金成立日格式将由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持有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认缴出资额的合伙人的书面许 可持有总认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认缴出资额的合伙人的书 面许可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具有第10条赋予的含义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第11.1条规定的转让的受让方或第11.2条规 定的取得权益 的承受人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包含合伙企业法所要求的必备条款的 合伙协议,并根据适用法律于企 业登记机关处完成登记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中的权益,包括其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 额以及其在有限合伙中拥有的所有其它权利和利益,包括其 投票权等就任一合伙人,其向基金认缴的出资金额,不论 是否已全部 或部分完成出资就任一合伙人,其向基金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指基金认缴出资额全部到位,并完成有限合伙变更登记的日 期指税务机关/其它政府机关征收或应缴纳给税务机关/其它政府 机关的各种形式的税项、税 费、预扣款以及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销售税、所得税或营业税、印花 税、关税、或任何其它施加、征收、收缴和认定的税负、税收、费用、收费、抵扣、罚款和预提)以 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从基金成立日起至下述较早日期的期间: 存续期间(a) 基金存续期间届满之日;(b) 上述(a)期满,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期间 的,则至该等延长期间届满之日,但任 何 情况下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半年;(c) 根据本合同第13.1条的终止之日投资项目基金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债权、可转债、收益权等法律法规 允许 的形式向任何法人实体或其它实体进行的投资及 相关权益和利益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天或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银行工作日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因其各自独立 的法律体系而不包括在本定义之范围内。总认缴出资额合伙人的所有认缴出资额的合计金额1.2除非有明确相反说明:(a) 本合同中的词语应具有第1.1条所规定的含义。(b)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如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可供行使或履行的日期为非工作日,则该项权利或义务应在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行 使或履行。(c) 标题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基金的基本情况1.1 本基金的类别为:按照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1.2 本基金的目的是:结合中国社会发展和产业调整的方向以及文化产 业创新等新经济的发展趋势,侧重于对初创成长期但具有巨大发展 潜力的艺术品项目进行 权益类投资,以为投资人创造优异回报为首 要目标,从而实现基金财产的保 值、增值,达到双方共赢的最终结果。1.3 本基金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变更基金的经营范围。1.4 本基金的名称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变更基金的名称。1.5 有基金的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或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的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其 他地点。1.6 本基金的成立日期:自基金的认缴出资额1000万人民币全部到位.并且完成出资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成立。1.7 本基金的荏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1.8 本基金的规模:1000万人民币。1.9 本基金的运作方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3 认缴出资的要求3.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基金总认缴出资额应为人民币1000万元。3.2 基金管理人的认缴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1%,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总认缴出资额的99%o3.3 各有限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的其他金额。3.4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原有各有限合伙人可随时增加其认缴出资额,但其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反映该等认缴出 资额的增加3.5 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以本合同所列明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各合伙人按照下述规定缴纳:(a) 各合伙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资通知,在通知送达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缴出资额一次性缴付至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专 户内;(b)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需要,在出资通知中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该出资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日期前至少7日发 出。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签发出资通知且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签发该等 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出 资。3.6 合伙人出资违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出资到期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该合伙人缴清应缴出资,并向本基金支付逾期违约金,金额为自出资到期日至实际缴付日的期间,相当于欠缴金 额每日千分 之一利息的金额(若高于届时法律规定的上限,则以上限为准),以及(ii)向本基 金和/或基金管理人支付因向该合伙人追收欠缴金额和其他相关工作而实际发生 的全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该合伙人支付的前述金额不得被视为该合 伙人的出资。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豁免部分或全部该等金额。如 果合伙人未能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资,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 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上述十五(15)个 工作日届满之日后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行动:(a) 要求该合伙人向本基金支付相当于其认缴出资额20%的违约金,但是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豁免部分或全部 该等金额;(b) 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使该等合伙人不再是本基金的合伙人,基金的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如果发生该情况,全体合伙人应一致同意和行 动,以实现该目的。3.7 各合伙人在实际出资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可就其出资金额享受银行金融机构活 期存款的利息收益。4 认缴金额4.1 基金认购人认缴出资的金额为:人民币),占基金总认缴出资元整(Y 额的%4.2 认缴出资到位时间为:2014年月一日前4.3 认购人应指定一个账户用于认购资金的划出与投资本金及其收益的划入。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出资的划出账户与本金及其收益的划入账户不一致时,认购人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认购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5 收益及其分配5.1 本基金年化净收益为 %,固定收益。5.2 收益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日后5日内支付至第4.3条认购人指定的上述账户内。6 基金的运作和管理6.1 浙江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6.2 在遵守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本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人认为对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所必需的或适当的 所有事项、以及其它与运营、管理基金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 接收潜在合伙人的认缴出资申请,就基金管理人认为对遵守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或合适的信息,要求潜在合伙人提供该等信息,并通过 代表基金与该等人士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接纳该等人士担任有限合伙 人;(b) 根据规定,接纳有限合伙的继任合伙人和管理退伙事宜;(c) 寻找、评估并商谈投资项目,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珞投资项目;(d) 全权管理、监督被投资项目,以及按常规采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于保护基金资产的任何行动;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账户,向银行发出关于该等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投资收入、处辂 投资项目产生的款项和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e) 履行基金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第8条中提及的开支和费用,并为当前或今后预期的义务和或有费用提取准备金;(f) 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应代表任何合伙人支付的所有税项,支付或指示有限合伙支付,但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应告知该等合伙人该等税项的支付 义务;(g)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向合伙人做出分配(基金为合伙人代扣代缴税费应被视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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