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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电业局大电力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电力客户管理,进一步强化大电力客户供用电安全, 切实防止供电安全事故和营销服务环节引起的社会稳定事件,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委关于加强大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强化客户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电力客户是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供电的客户,及部分35kV电压等级专线高危及重要客户。高危及重要客户是指在国家或一个城市的社会、 政治、 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较大环境污染、 较大政治影响、 较大经济损失、 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客户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相关部门、各县(市)供电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要求第四条 营销部是全局大电力客户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大电力客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客户服务中心、各营销分场按照“一口对外” 的原则, 实施大电力客户的业扩报装、 日常检查、 隐患治理、优质服务等具体工作。大电力客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安监部门反馈,纳入本单位大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营销部门为大电力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协助做好供电系统与客户配电系统的有效衔接, 做好客户进线保护定值与系统保护定值的配合。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营销部门为大电力客户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大电力客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和备案。 第九条 对大电力客户内部电气设备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客户管理单位应及时派员到客户现场协助分析,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客户的委托,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大电力客户的报装接电第十条 受理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行业客户申请用电时,应详细了解客户的生产工艺、 负荷特性以及重要用电设备。 由电力客户根据自身负荷特点填写“大电力客户负荷申报表”(见附录 2 ),由现场查勘人员核实, 与电力客户确认一致后, 最终确定客户的负荷性质。 第十一条 不同等级大电力客户的供电电源配置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电源应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 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 2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电源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 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 3 )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电源宜由双回路供电, 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 4 ) 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大性,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 5 ) 其他客户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电源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落实大电力客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可靠的非电保安措施。 ( 1 )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 120% ;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共同协商确定, 并报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 2 )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 3 )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第十三条 对大电力客户因自备应急电源、非电保安措施配置不到位, 客户内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隐患消缺不落实、 运行维护不符合安全管理规程和技术要求, 应急预案及处置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供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应在供用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认真组织大电力客户投产前的竣工检验工作,杜绝新增大电力客户出现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大电力客户报装业务实行挂牌督办制,对挂牌督办项目实施跟踪服务。第五章 大电力客户的安全运行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行优化用电服务,实行客户安全绩效管理,指导大电力客户安全用电。 (1) 指导帮助大电力客户制订和完善停电应急预案, 并做好停电应急预案备案。 (2) 要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 开展有大电力客户共同参与的突发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 第十七条 规范大电力客户的停限电管理。 (1) 由于电源供应或电网原因等特殊情况导致电力供应严重紧缺时, 应根据限荷区域内客户的情况,优化制订停限电方案, 并提前向客户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积极协助客户做好应急预案。供电恢复正常时,也应依照大客户的负荷等级确定送电优先级。 ( 3 ) 对大电力客户实施催缴电费、 制止窃电等停限电, 应报当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大电力客户年初制订用电检查计划。加强大电力客户的隐患管理。 (1) 对大电力客户存在的安全隐患, 应开具书面客户电气装置及运行管理缺陷通知单。通知单应统一编号, 填写应详细、 规范,用电检查员须签名,并由客户签名确认。 (2) 对大电力客户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每条开具一张通知单。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描述要清楚, 整改期限和建议措施要明确。 (3) 对已整改完成的隐患, 应有客户关于整改完成的报告或回执。 (4) 对客户责任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定期向客户主管单位和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促成地方政府实行跟踪治理。 (5) 整改期限到期未治理的,要进行再梳理,再通知,再备案。 第十九条 大电力客户定期检查周期规定如下:(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电客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2)高危及重要客户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3)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春检时间为每年3月15日至5月30日,秋季时间为每年8月1日-10月15日,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可以做相应调整。每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向市场营销部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4)开展特殊性检查。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他需要而开展的专业性用电安全检查、客户电气事故检查等。如大型政治活动,法定节假日、大型集会等,须保供电的,对相应范围内用电客户的特殊性安全用电检查。第六章 大电力客户的应急响应第二十条 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和大活动到来之前,应开展对大电力客户的安全准备工作。 (1)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照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大电力客户供电影响重要程度, 全面梳理各类电力设施运行状态、 健康水平。 同时准备必须的抢险救灾队伍与物资储备。 (2) 各级客户服务中心要对所属大电力客户受电装置全面开展用电安全检查, 对客户的供电方式、 保安措施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协助客户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事故预案。 (3) 各级调度台上应有大电力客户变电所、线路名单,客户联系方式,并做好突发事件下的电网应急预案。 (4)督促大电力客户对自备应急保安电源进行启动试验, 储备必要燃料,保障应急需要。 第二十一条 由于灾害引发的电网事故,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与物资,实施应急抢修。优先保证大电力客户的电力供应。 第七章 大电力客户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电力客户纸质档案应由各级客户服务中心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 除一般客户应具备的营业与用电检查档案外,大电力客户档案还应包括: (1)政府部门对大电力客户的认定文件。 (2)突发性停电应急预案。 (3) 重大安全隐患通知单、 客户整改反馈意见以及向政府部门的备案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电力客户的信息台帐应纳入营销系统客户关系模块。 第二十五条 大电力客户纸质档案、客户现场以及营销系统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销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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