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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不作价设备是以免费即不需要经营单位付费进口、也不需要用加 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 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 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 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2对符合海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政策规定的进口设备,进口报关 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 5 年。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3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 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 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4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 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 5 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 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 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 设备 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 等到手册到期, 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 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 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 限为 5 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 或移作他用。5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 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 ,海关可直 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 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需提出 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海关凭批件为其 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运的,按 “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监管年限 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 ,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 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 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6如果为“减免税设备” ,5 年后到期将自动解除监管;如果为 “不作价设备”,到期后需提供相关单证前往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设备 解除监管手续。7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 知(外经贸政发 1998第 383 号)有关规定,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 工贸易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只要每年加工产品 70% 以上属于出口产品,则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条件。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 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 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是不是不用办 理进口许可证?答:依据商务部、海关、商检 2008年 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 法执行,无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2 A、C 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 A 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 B, C 公司 对应的外商公司为D,现A想更名C。更名后,原A公司的不作价 设备, C 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并出货给外商公司 D 吗?如可,需要 办理什么手续呢?答:加工贸易企业因转制、搬迁、分拆、合并、变更厂名等原因,原 则上可以将尚未到期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企业继续使用, 但须经原提 供不作价设备的外商同意, 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具体手续 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咨询。3我司有二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其中一本手册有二张设备进口报关 单,但进口的时间不同(一份快够五年,另一份未够五年期限) ,手 册的有效期未到;另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只有一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五年期限已到, 但手册的有效期却未到。 请问这二本手册的设备解监 是按什么时间去办理为正确?答:按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 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 5 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 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 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 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 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4请问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五年过后, 已向主管海关申请手册核销了, 是不是就代表解除监管了呢?还需不要需要另外办理解除监管手 续?是否要向外经申请 ?答: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并不等同于解除监管。根据现行规定,不作 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 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 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企业提 出退运出境、 申请放弃、 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 企业使用的,仍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但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请问不作价设备手册申办的进口设备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进 口,是否需要办理手册变更?如需变更怎么办理?如果不需变更 ,手册到期时是否可以正常核销 ?答: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是 5 年,为方便企业办理手册核销以及解除 手册监管的手续 ,通常手册有效期与设备进口期限是存在对应关系的 所以你司所述情况需要变更 ,请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6不作价设备办理加工贸易设备内销的流程?是否可产生付汇联?答: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须补缴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 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 不作价设备为 外商免费提供,不能对外付汇。7我司有一 D 字不作价设备 05年备的案, 05年1月份进口,现在5 年监管期已到,准备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办理核销?答:根据总署公告 2001年第 16 号的规定,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 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 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 ,海关可直 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 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需提出 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海关凭批件为其 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 向海关申报, 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 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 ,需经检验检疫机 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 “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8。请问不作价设备能否用于生产一般贸易产品?不作价设备能否用 于生产内销产品?申请不作价设备的条件中 ,“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 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 -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 70%以上述出口产品”其中的 70%是指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吗?还是仅指用不作价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而言?答: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 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 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 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根据文件规定,你司如果是条件一,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 二,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 根据你司具体情况选择。 如果是条件一, 不能生产内销产品;如果是条件二, 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9我司为来料加工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已过监管期,现在想转让部 分机器设备,请问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所依据的海关的文件号是什 么?答: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 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 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 企业需向相关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凭相关单证 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免缴进口关税。在 2008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已 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 且在 2009年6 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 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即有关不作价设备如符合以上规定免缴进口增值税。 所依据的文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79 号)10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在的减免税额度不是很多,请问我们想 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 可以吗?需要征税吗?这样还会占用我们的减 免税额度吗?答:企业以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是可以的,一般来讲是按租金征税,具 体事项可询现场通关部门。此种方式进口是不占用企业减免税额度 的。11不作价设备进口所需报关单证问题。 我公司为上海一家加工贸易 公司,要进口一批不作价设备,已经领到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不 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现在需要正式报关进口, 请问报关中具体需要递交给海关单证材料具体有哪些,(跟一般贸易进口所需单证的区别) ?答:除了需要递交不作价设备手册外, 其他基本和一般贸易进口相同。12我司为一家来料加工企业, 4 年前免税进口的几台不作价设备, 想因订单减少, 想转让给另一家同关区的来料加工企业。 请问这种情 况如何办理海关手续?能否用深加工结转的方式转给另一企业?转 入方企业的监管期限是连续计算还是从转入的日期开始算起? 答:深加工结转,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 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相关情况不属于 “深加工结转”。根据描述,我们判断相关业务问题涉及到“不作价 设备结转”。“不作价设备结转”是指企业分立、合并、转型或因搬迁 厂址变更主管海关而将设备转入分立、 合并、转型后的新企业或因搬 迁厂址变更主管海关的企业, 以及企业协议到期或终止而将设备留给 境内一方、 或转给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的另一企业、 或转让给其他 企业和单位,而需办理的设备结转或补办正式进口手续。即办理“不 作价设备结转”适用于企业分立、合并、转型以及协议到期、终止等 情况,你司不符合相关条件。 建议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后再由转入 企业办理进口手续。13不作价设备到海关监管期后,如果要继续留在工厂内继续使用, 不想办理退运,该怎样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答: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 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 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 管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主管海关。14我公司为加工贸易公司, 想要提前解除一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 (使 用了两年),用作销售,我们知道需要补交关税增值税,请问我们向 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时需提交什么单证、 材料?是否需按照旧机电产品 进口去检验检疫局备案?以及办理进口许可证? 答: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监管期限未满、申 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须补缴关税、进 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 续。你司所述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已使用两年 且未满海关监管期并拟内销, 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 进口时已办理过 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 ,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 口审批手续,但应先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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