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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渝环201829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减排6%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范围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市域范围。二、执行时间及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相关要求(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要求审批新建项目,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许可浓度满足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的要求。(二)现有重点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三)国家或重庆市对相关行业有其他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4日 1附件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5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7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8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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