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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资料 超值下载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 井巷施工技术管理第一节设计与计划第一条 井巷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图纸、计划、施工通知、测量点控、施工措施。(1)有经过公司审查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竖、斜井应有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2)有公司下达的月作业计划及技术主管部门的施工通知单。(3)经过测量部门定点测设。(4)单项工程结束,必须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阶段施工。(5)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6)复杂的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方可开工。第二节 技术交底与技术服务第二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要向施工单位、生产工区和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交待设计意图、巷道规格、作业顺序、工艺过程、技术要求、安全措施及其它注意事项。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员和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施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地测人员要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地质素描、采样和井巷工程测设,按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第四条 建立工程施工通知单制度。遇有如下情况,公司技术职能部门应通知施工单位。(1)地质情况发生变化,需停止作业,修改设计。(2)设计有误,需停止作业,更正设计。(3)未按设计施工。(4)井巷工程已到住,需停止作业。(5)矿废石无法分流时。(6)施工进度的需要。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时,地测部门及生产技术部要及时提出危及生产安全的预告,以便施工部门事先采取预防措施。(1)井巷工程接近上部中段和地表。(2)井巷工程接近旧采区和老硐。(3)井巷工程接近贯通。(4)井巷工程接近已知的大断裂带、溶洞、含水层、河床、放射性区域等。技术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规定制订出定量标准。第三节 井巷内主要设施的布置第六条 井巷内各种设施布置的规定(1)井巷内的排水管、供水管、压风管、电缆等的布置,要考虑到检查和维修的方便。(2)井巷内的动力电缆,原则上不应与风,水管布置在同侧,如在同则敷设,应分别悬挂,并保持0.3M的距离。(3)斜井人行道倾角在1020时,应设置扶手拦杆;倾角在2030时,除设置扶手外还应装置踏板;倾角在3045时,应没有阶梯及扶手的梯子;45以上时,梯子间布置与坚井相同。(4)人行道必须设置在巷道一侧;两条线路之间及溜口(或卸矿口)侧,禁止设置人行道。(5)平巷水沟应设有人行道一侧(尾砂充填采矿法例外),其坡度与平巷坡度相同。(6)梯子间的各项参数,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和高度,运输及提升容器与井巷内各种设施的安全间隙等,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第四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七条 井巷工程要严格按设计施工。重点井巷,如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主要运输巷道等工程要组织专业化的掘进队伍,按作业循环图表组织施工。第八条 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第九条 井巷施工要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井巷断面和技术装备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各种井巷与施工方法宜采用以下方法。 (1)平巷施工一般需一次成巷,大断面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的施工方法。(2)斜井、斜坡道通过表土层或松软破碎地带,一般可采用导硐法、先拱后墙法和板桩法。(3)井筒施工一般采用单行作业,井筒断面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平行作业。(4)井筒延深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下部中段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石较稳固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深方式。(5)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斜角和矿岩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第十条 井巷掘进施工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在凿岩前,要根据地测人员给定的中心线和巷道腰线,确定井巷中心,布置炮孔位置,然后进行作业。(2)爆破后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出碴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处理好盲残炮;竖井要清扫井框,洒水后方可进行出碴作业。(3)在施工前,井巷作业面要有良好的照明;竖井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装置。(4)在含水表土层中下掘竖井,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5)井筒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挖掘岩柱或撤出保护盘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经矿山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施工。(6)竖、斜、天井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十一条 掘进凿岩爆破作业,要有专业设计。凿岩作业要根据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和井巷断面,合理确定工作面炮眼数目、深度、掏槽方法和炮眼布置方式。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爆破规程,要根据炮眼的作用,合理分配装药量,提高装药密度和炮眼堵塞质量,控制好起爆顺序,以提高爆破效率。井巷掘进率要求达到80以上。第十二条 搞好井巷掘进的通风。局扇和风筒的安装与敷设,要避免产生串联风和循环风,随着掘进面的推进要及时敷设风筒。装碴前要进行喷雾洒水工作,使工作面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井巷掘进的出碴作业要根据矿山的具体情况,选用合理的出碴方式和装运设备,促使出碴作业机械化。第十四条 搞好井巷支护工作(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必须及时进行支护。(2)井巷支护型式,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进行选择,不论那种支护方式,都必须进行设计。(3)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必须贯彻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及节约坑木的原则。(4)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修复。(5)竖井砌碹时,必须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井碹之间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碹处有水,必须将水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或引水。(6)采用锚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要有专门设计,锚杆型式、角度、长度、行排距、喷射厚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在设计中具体规定。(7)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井巷掘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成井成巷速度。第五节 井巷施工监督与验收,第十六条 公司地测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是矿山采掘充工程的施工技术监督部门。矿山井巷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由矿山地测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公司批准下达的作业计划和采掘工程设计,是施工技术监督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要按计划要求和设计意图,监督、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正规施工。公司和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地、测、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1)矿山井巷工程的数量,均以地测部门验收资料为准,作为统计上报数据。重点工程施工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2)井巷工程每月末进行一次总验收,辅助工程完工后立即组织验收,验收数据要准确无误,不估算、预报、瞒报。(3)井巷工程属下列情况者,不予验收:1)无计划、无设计、无施工通知的工程;2)未经地测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工程;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继续施工的工程;4)可修但尚未返修合格的工程(修理量不计进尺,不顶计划)。(4)验收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可分别确定为可修品、次品或废品。(5)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黄金管理局颁发的“黄金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采场管理第节 采准、切割和回采第一条 采准、切割工程。(1)采准、切割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地测人员按照采场单体设计进行测设后方许施工。(2)采矿、地测、安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要组成施工服务小组,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掌握施工质量。当地质情况、安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各专业人员应及时在现场共同研究处理,并修改、补充设计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3)采准、切割工程施工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地测部门应严格按国家黄金管理局颁发妁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牧。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得验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4)采准、切割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必须及时进行素描和采样,并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的地质资料。(5)对岩石不稳固的采准、切割巷道,必须按照设计及时进行支护。第二条 矿块回采(1)矿块采准、切割结束后,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部长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采矿、测量、地质、安全、质检等专业人员进行全面验收,认为合格后,才能进行矿块的回采工作。(2)采切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重新圈定矿体资料,设计部门应对原采场单体设计重新进行审定,确定落矿方式和合理的凿岩爆破参数。(3)中深孔落矿应进行凿岩爆破施工设计。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爆破设计。(4)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幅,要注意采场周边炮孔的施工,防止破坏上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5)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孔深要适当控制,中深孔一般不超过12-15米。(6)采用中深孔落矿的采场,如矿岩不够稳固,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炮孔不致变形。(7)采场落矿爆破要按设计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8)采场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中深孔爆破应敷设双爆线路,以确保爆破效果;浅孔爆破应采用导爆系统或一次点火进行起爆。(9)在落矿过程中,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监督按设计施工;当矿体情况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要及时修改设计。(10)在回采过程中,地质、测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采样化验和采场编录工作,定期进行分层验收。每一矿块按设计采完后,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地测、质捡、安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回采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结束回采。第二节 出矿和顶板管理第三条 出矿(1)加强采场出矿管理,矿山应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员。(2)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3)浅孔留矿法在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使留矿面保持平整,确保留矿面的顶板之间保持1.82.0M高度,以便于凿岩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留矿面均匀下降,提高出矿强度,缩短出矿周期,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4)充填法出矿,当采用尾砂或胶结充填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和而造成贫化。(5)采场内大块矿石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处理,以防止堵塞溜井。(6)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在采场中进行手选,将废石在空区中砌成石垛,以降低贫化。矿块采完后应收清残矿,减少损失。(7)加强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做好出矿的原始记录,指导放矿工作。(8)注意回收残矿,能够回收的残矿都要及时回收,必要时可补充采切工程。第四条 顶板管理(1)根据采矿方法和矿岩稳固情况,合理确定和控制采场允许暴露面积。(2)建立采场顶板管理制度,采场应设专职撬毛工负责顶扳管理工作。班组长、安全员、撬毛工应经常检查顶板的稳固情况,及时处理顶板松石,并进行维护。(3)充填法的采场控顶高度应根据矿岩稳固性和装运设备等条件确定。分层充填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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