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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双方 )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签订 如下合同: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将位于公共租赁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赁给乙方使 用。2、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1 、该房屋租赁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 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 请。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 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 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1、本合同实行公证管理,除能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甲方承 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2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第四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1 、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 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 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 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满一个月后退租的, 租金 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3 、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 10 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 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 0.2 的滞纳金。 乙方欠租超过 6 个月,甲方有权解 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租赁期间, 乙方负责支付水、 电、有线(数字) 电视、 网络宽带、 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1、房屋使用(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 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 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 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 乙方应予 以配合。2、房屋修缮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 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 对甲 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 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 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 对有关情况, 甲方可向乙 方户籍所在街道、 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 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 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 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以房 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3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4 )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 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 退出手续的;(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 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第八条 免责条件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 甲、 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 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 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九条 申报义务在租赁合同期内, 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应主 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终 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 房屋腾退、验收1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 10 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 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 同 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 方承担。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 房屋毁损的, 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 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3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 5 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 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 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 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 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 息准确无误,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 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 自发出之日起 3 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如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浙江省杭 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以发函的方式确认违 约事实。 若乙方在核查函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 则视为乙方 对违约事实无疑义。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 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 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 以调整后 的法规政策为准。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 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 方各执壹份、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 (签名):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完好状态乙方确认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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