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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所有分(支)行目录第一节 总 则 2第二节 风险分类的标准 2第三节 风险分类认定程序 6第四节 统计与报告 7第五节 监督检查 8第六节 罚则及附则 9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我行资产质量,规范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表内外对公信贷资产。表内对公信贷资产包含各类自营贷款(含透支)、贸易融资、贴现和各类垫款等。表外对公信贷资产包括开出信用证、承兑和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过程。贷款风险程度的评估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和我行信贷管理等因素,综合评估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以判断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贷款风险分类要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客观真实、标准统一、动态分类、授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达到揭示贷款风险程度、客观反映贷款质量、降低贷款损失、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等目的。第五条 贷款在存续期间,应视授信的最新变化情况,依据分类原则及时对贷款分类进行调整。第二节 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六条 在逐笔测算折现现金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第七条 风险分类级别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第八条 正常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一)主要特征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我行和他行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3、借款人没有出现重大预警信号;4、借款人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结构未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5、担保完整有效,保证人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正常,抵/质押物完好无损;6、信贷档案和重要文件保存完整;7、借款人结算往来正常。(二)低风险授信业务如未发现操作风险(含法律风险)或市场风险(含汇率风险),则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90天之内,仍可视为正常类。第九条 关注类贷款定义: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继续发展下去将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关注类: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790天(含);2、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不利变化,并将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 3、借款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重大发生不利变化;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信贷档案不全或重要文件遗失,对我行债权的法律效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授信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7、抵押/质押发现不利变化,并可能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8、出现其他重大预警信号,并可能明显影响授信的偿还。第十条 次级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不超过30。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次级类:1、借款人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91天至1年(含)的贷款;2、银行已提起诉讼催收贷款。第十一条 可疑类贷款定义: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在3090。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至少分为可疑类:1、拖欠利息或/和本金、分期还款脱期、垫款1年以上;2、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量严重不足;3、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由于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抵(质)押物处理、未决诉讼或未终结执行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第十二条 损失类贷款定义: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该类贷款的本息损失预计在90100。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贷款要分为损失类: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经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认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6、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进入核销程序并已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第十三条 损失预计评估应当通过对授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原合同利率折现确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应在评估可回收金额、回收时间、抵质押品的公允价值、保证人代偿的可能性和金额、折现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有关细则。第十四条 CECM系统自动分类原则 1、放款当日(1)低风险业务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首次办理的信贷业务和原有正常类授信客户新增或续做的业务直接认定为正常类;(3)还旧借新叙做授信的,分类结果取此次已归还的贷款中分类结果最低者;(4)借新还旧、展期贷款的分类结果维持原贷款的分类结果;(5)原多笔贷款借新还旧或重组后合为一笔的,取原多笔贷款中分类结果最低者;重组贷款分类结果为原贷款的分类结果,但不得优于次级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不良贷款。(6)批复下非首次放款的业务,取该批复下担保方式相同的其他有效合同的分类结果。如无相同担保方式的有效合同,则取该客户所有合同中分类结果最低者;如果该客户的合同全部结清,则认定为正常。2、对于业务发生不良(逾期、欠息和垫款)的情况,根据如下规则,五级分类认定结果由CECM系统自动认定:(1)业务发生不良超过7天,少于等于90天:逾期超过7天时,系统自动将该笔合同分类调整为关注。(2)业务发生不良超过90天,少于等于1年:逾期超过90天时,系统自动将该笔合同分类调整为次级。(3)业务发生不良超过1年:逾期超过1年时,系统自动将该笔合同分类调整为可疑。第十五条 特殊规定1、重组贷款不得高于次级类(含)。贷款重组后仍逾期或欠息的,应至少分为可疑类。贷款重组后经过6个月观察期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最高可调至关注类。2、如果某客户在我行有次级类(含)以下的贷款,该客户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要分为关注类(含)以下,没有发现操作和法律风险的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3、最近贷款卡查询中发现借款人在他行借款中,较授信当期有新增关注类(含)以下贷款的,应对他行风险分类调整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如发现客户的变化符合我行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或特征,应相应进行分类结果的调整。4、对经确认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重新分析评估风险程度,如有需要应调整风险分类结果。5、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6、不良贷款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的企业接收,如果新借款人经过审计的报表显示它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以调升为正常或关注,否则,至少应被列入次级类。第三节 风险分类认定程序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分级审定的原则,后一级人员有权调整前一级人员的认定结果,但应明确阐述理由。第十七条 风险分类人员:1、主办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初分,须按客户填写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汇总表(附件7),并对不良贷款逐笔填写现金流计算表(附件8),风险经理负责对主办客户经理预计损失和初分结果的复核;保全部门经办人负责移交保全部门管理的有问题贷款的预计损失和初分,保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预计损失和初分结果的复核。2、分(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对预计损失和分类结果的认定。对重点的、有疑问的贷款分类,风险管理部检查岗或负责人要到客户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分类时间和分类程序:1、放款当日CECM系统直接认定分类结果,不需要填写认定报告和手工操作。 2、贷款存续期间的分类:(1)授信放款后,客户经理要对客户随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流程及内容参见第十章授信后管理。如果发现预警信号,发现当日,要在CECM系统内进行预警信号的维护,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和低风险授信业务都要在CECM系统中填写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跟踪检查中没有发现预警信号的,不需填写认定报告,但要在CECM系统内填写跟踪记录。(2)授信放款后每90日内(以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第一笔贷款出账日为基准日计算),无论是否出现预警信号,客户经理均要做一次风险分类。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填写中国*银行一般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附件1),低风险授信业务填写中国*银行低风险业务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附件2)。 一个客户有多笔信贷业务合同的,以客户为单位,逐笔认定、整体填列,认定周期以第一笔贷款出账日为准。一个客户既有一般风险授信业务也有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将低风险业务填列到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认定表中,并在担保方式栏注明系低风险授信业务,统一认定;(3)客户经理完成初分后将书面报告报风险经理复核,风险经理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4)分(支)行风险管理部检查岗负责对分类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认定,风险管理部的审查和认定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5)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贷款分类时间和分类程序同其他一般风险业务。但对于贷款分类结果已为不良且确实已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不在CECM中进行财务信息的录入。(6)在我行只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以不在CECM中进行财务信息的录入。第十九条 由劣向优调整分类结果的,分(支)行风险管理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要上报总行最终认定,经总行认定、调整分类结果。不良贷款(重组贷款除外)转为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原则上应经过90天观察期。关于总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和权限参见有关细则。第四节 统计与报告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数据上报要及时、准确、全面。1、月初2个工作日内,分(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行长、主管行长及总行风险管理部报送上月的贷款风险分类汇总表(附件3)、表外信贷业务风险分类汇总表(附件4)。2、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分(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分(支)行行长和主管行长报送上季度全部贷款的风险报告。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总行行长和主管行长报送上季度的风险报告,并同时抄送总行私人部。3、各行贷款风险分类汇总表中的信贷业务余额应与会计数据、信贷系统的有关数据相一致。4、属于CECM系统登录范围的业务,每笔业务的最终认定结果要实时登录系统(包括分类结果未发生变化的授信业务),并通过系统上报明细;不属于CECM系统登录范围的贷款暂时只填列汇总表。第二十一条 授信质量分析报告要对辖内全部贷款进行综合评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本期风险分类不良授信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3、不良授信变化趋势预测; 4、降低不良授信的措施。第五节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支)行全部贷款(包括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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