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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7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保证实现“十三五”环境保护目标的需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81号)及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7186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平公正、一企一证,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重点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中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水处理、食品制造、锅炉、汽车制造等行业和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衔接顺畅、运行高效,形成有机衔接联合作用的制度链条,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排污许可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排污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1.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是确定排污许可要求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2.衔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3.融合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核算的实际排放量是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对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排污许可制的执行为排污收费(或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部门逐步把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执法重心统一到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上。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5.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省环保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与监督管理;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实行垂直管理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排污许可证申请。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向负责核发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环评及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等,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7.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可以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对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暂时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继续按我省现行排污许可规定执行。 8.排污许可证格式和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保部统一规定,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以及按环保部和省政府规定应执行特别限值排放标准的,应在副本中予以载明。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9.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按照自证守法的原则,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达总量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规定自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数据信息;按相关要求编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并定期报告当地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当地媒体、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开自证守法相关信息。 10.依证严格监管执法。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保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环境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机构应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的排污单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等信息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工作需要,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从2017年下半年起,各市、县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其他行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及时纳入环保督察范围。 11.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排污单位社会诚信档案,将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信息载入社会诚信档案。对排污许可守法信誉差的排污单位,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和抽查比例,从严审批或者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及时公开通报其相关信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状况,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 (四)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1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基层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与服务排污单位做好自证守法,规范环保部门执法检查。 13.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完成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工作,为全国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提供技术支撑。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煤炭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14.开展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质量达标要求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要求,选择典型区域、流域,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质量的关联性研究,从空间、时间以及行业等维度提出差异化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制度实施的跟踪评价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5.建立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于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排污许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与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形成的信息纳入平台,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统筹协调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工作,综合考虑各项环保制度的功能特点和内在联系,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强化制度落实,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二)完善法制建设。 省环保厅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制定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点做好涉及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改革,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将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各级环保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办法。在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后,适时启动我省排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为依法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法规保障。 (三)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做好制度解读。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排污单位排污行为,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2017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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