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文章一)再审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工业园。联系电话:xx。邮寄地址:xx省xx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再审被申请人:xx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镇xx大道。联系电话:xx。邮寄地址:xx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xx年6月2日作出的(2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xx年8月30日作出的(2xx)鄂xx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撤销xx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鄂xx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xx,并依法改判;(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xx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xx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xx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xx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x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x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申请人提供的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xx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x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申请人提交的在xx省xx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省xx市xx有限公司xx年X月xx日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文章二)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xx,特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xx,将该案移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xx,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年9月14日再审申请书最新格式(文章三)申请人:_市_养鱼场。地址:_市_区_街。代表人:孙_,男,_市_养鱼场场长。申请人孙_对_省高级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_)_民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矿务局所属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二)、诉讼费用应由_矿务局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_市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市矿务局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