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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约车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登录如何登录杭州网约车申报服务管理系统?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登录系统首页!点击进入 杭州网约车申报服务管理系统登录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6 年10月10日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 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 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 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 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 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 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私 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 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三条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 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 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 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 作;市、县(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域范围负 责网约车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 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 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 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 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 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 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 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 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 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 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 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 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公里;(求;(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 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 60万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符合条件的车 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 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 运”,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 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 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获得小客车 指标,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 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 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表2);(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 8年。第十三条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杭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 浙江省居住证6个 月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 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 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 务。网约车经营者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 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换 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 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 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 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 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 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 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 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 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 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 息。( 四)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 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 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 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 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 行为。( 六)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 内。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 七)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 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 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 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 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 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 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 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 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 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 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 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 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 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 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 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 补救措施。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 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 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 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 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 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 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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