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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相关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不超过90天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4、门诊部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门诊部统一保管,终身保存。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门诊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个人剂量计监测管理制度一、门诊部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3、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按照规定,将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1、对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员工进行国家相关的放射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防护安全知识。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2、在从事放射线就业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3、就业后门诊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异常再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4、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对其进行健康体检。5、体检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将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6、放射工作人员上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不应超过90天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尊重检测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7、 设人负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8、从事放射工作的妇女怀孕不接触射线。二、放射检查病人防护1、放射检查过程中,不支持家属陪同。2、对儿童进行放射检查时,对其性腺部分适当进行保护。三、放射工作环境及设备管理1、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2、引进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放射工作场所有电离防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清晰。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每年由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所有已开展检定工作的放射设备进行计量检测,内容包括放射剂量、图像分辨率、线性、重复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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