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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8号(宗地D)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2018年1月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 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 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 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 材料装卸机械等。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 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 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 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 染控制装置。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 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 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 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 到项目部留存备查。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 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 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 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 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1、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负总责,安排专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管理。2、应安排专人负责配合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 度,提供进入本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 账。3、确保进入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 标志。4、购买油品要向施工单位报送进货单位的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进 货数量,并安排专人负责用油和储存登记管理,有相应的出入库记录。5、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 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6、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 油,并留存进货凭证。7、接受施工单位对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进行检 查。九、处罚制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1、拒绝接受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2、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1万元以 下罚款;3、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对其使用人(单 位)处每台次5000元以下罚款;4、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 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处每台 次5000元以下罚款;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罚款。6、拒绝向施工单位提供油品进货凭证和供油单位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 证的,对使用人(单位)处2000罚款;7、使用排放超标、无排放标志、不合格油品的,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单 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场;8、被市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双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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