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5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5页 / 共15页
第6页 / 共15页
第7页 / 共15页
第8页 / 共15页
第9页 / 共15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咸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在农村地区的拆迁除了拆迁补偿外,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还涉及安置问题。只有帮拆迁户们解决拆迁后的安置问题,才能保证拆迁户们的正常生活得以延续,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那么咸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第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五条 市区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第六条 市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未经国土资源、住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手续;(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七)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二章 征收补偿第八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四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结构。(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2.二级: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3.三级: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三)砖土木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2.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土坯墙填充,瓦屋面。(四)简易结构房屋: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或未达到本条款已描述等次的其他房屋。第九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土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土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第十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四)简易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第十一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第十三条 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第十四条 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除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涉及的机器设备等迁移费不再重复补偿)。其办公、职工宿舍、仓库等用房征收时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收时,其补偿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五条 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一等、二等两个档次。(一)一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板地面;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包含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4、门窗: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木料或不锈钢窗套,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二)二等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500500以上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质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第十七条 各等级装饰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等150元/平方米;(二)二等100元/平方米。第十八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第十九条 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第二十条 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一执行。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表二执行。第二十三条 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费、过渡费。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3000元/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户。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时间原则上为30个月。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超出30个月过渡时间的,延期过渡费双倍计算。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单职工、选择货币安置的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无过渡费。第二十四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 安 置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且已按本条款享受过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认定);(二)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或享受相应房屋安置面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子女年龄未满23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三)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的继承人共可享受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四)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五)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房屋安置的。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前已亡故的;(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且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安置价选择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安置房屋起步价为73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在征收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安置房屋交房时应具备住建部门确定的入住条件。第四章 奖 励第三十五条 空置院落的确定及奖励:宅基地每院按0.25亩计算,被征收房屋现有建筑面积统一折算为2层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