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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贯彻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依法治教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全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制(修)定章程提供指导,为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并为全市学校制度文化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三、为完善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幼儿园办园特色,公办幼儿园制(修)订章程,可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四、【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两者仅作幼儿园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示范文本(幼儿园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东莞市 镇 幼儿园。园所地址: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本园由举办,属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本园为公办(集体办)全日制(或寄宿制) 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说明:幼儿园等级以评定的省、市等级为主填写,未评级则不填写。)第四条【办园基本规模】本园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办园规模为 个班级, 人。园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教职工宿舍 平方米。(说明:办园规模是指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园幼儿人数,它决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幼儿园用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办园理念与宗旨】(说明:幼儿园应将办园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同时应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第六条【培养目标】幼儿培养目标为教师发展目标为(说明:幼儿园应围绕办园核心理念分款列项提出幼儿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幼儿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引下本园所要培养目标的具体化、特色化;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体现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并作为引领。)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说明:幼儿园应依据园情将本园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园训、教风、口号、誓词等教职工信条。)第八条【幼儿园标识】园标、园旗、园歌、园徽、纪念日(说明:此条款应依据园情选择编写,幼儿园重大纪念日以及园报、园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第二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幼儿园权利】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幼儿园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四)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幼儿园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儿、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第十条【幼儿园义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五)遵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说明:幼儿园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第十二条【园长职权】幼儿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八)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九)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十)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十一)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第十三条【园务委员会】本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园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园长担任。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本园下设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说明:幼儿园内部职能部门各地并不一致,可依据园情选用。)第十五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说明:本条第二款依据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四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有下列权利:(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第十七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七)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幼儿人格义务、保障幼儿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第十八条【教学支持】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本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第十九条【职工权利和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第二十条【幼儿权利】幼儿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幼儿权利包括:参与保育教育活动权、机会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第二十一条【家长义务】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说明:家长义务包括:家校合作教育、支持集体活动、遵守园规园纪等。)第二十二条【幼儿权益维护】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第六章幼儿园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制度建设】本园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有有章可循。第二十四条【管理原则】本园实施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度。第二十五条【人事制度】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收费制度】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章课程与保育教育第二十八条【保育教育原则】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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