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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饼的故事刚刚金老师所描述的事实里面出现了 要约 和 承诺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刚刚那位同学说:老板,来一个蛋饼加俩鸡蛋不要葱花要脆饼。这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老板说:好的。“好的”两个字在法律上被称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老板已经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构成了承诺.那么这个合同何时成立?“好的”一说出口合同就成立了?如果这位同学没有听到呢?如果老板文化素养比较高,认为口头的两个字不能体现其文化修养,他写了封信来表示,某某同学,我很高兴地接到了您所发出的要约,谢之,现同意您的要约.那么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何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前段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老板只是口头说“好的”,只要受要约人一听到这个“好的”,合同就生效了;如果老板写了封信,只要这封信进入了同学家的邮箱,合同就生效了。那现在已经证明了这是个合同,如何证明它是【买卖合同】呢?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老板(出卖人)想将蛋饼(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同学,同学(买受人)要支付价款,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所以买卖合同成立生效。那么买卖合同生效后,老板与同学之间有何权利义务关系?同学有权要求老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老板有权要求同学支付价款。蛋饼做好之后,老板说,七块。同学说,不对啊,上学期不是五块吗?老板说,我涨价了,现在什么都涨价。同学说,不对,我昨天还在其它摊上买过,人家还是五块。老板说,我涨我的,你管别人干嘛?现在老板和同学就支付价款的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同学到底是付五块还是七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应该如何处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这条,老板和同学可以协议补充,但两人僵持不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但是合同又没有有关条款,就应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什么是交易习惯?以后再学.现在第六十一条解决不了问题,怎么办?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第六十二条,应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也没有约定。同学说,七块就七块吧,但是你要把蛋饼给我送到六期。老板说,只要五块也行,你到我家,松江火车站,来拿蛋饼。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怎么办?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也就是给钱应该在蛋饼摊所在地给;非不动产的交付应该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蛋饼的履行义务属于老板,就应该在老板所在地即蛋饼摊履行。现在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在蛋饼摊,那么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就应该按照蛋饼摊所在地的蛋饼市场价格支付价款。那么如何确定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看看周围的蛋饼摊蛋饼卖多少钱,如果普遍是五块,就按五块付;如果普遍是七块,就按七块付。正在同学和老板争吵之际,一只狗叼走了蛋饼。此时又产生了新的纠纷。同学说,你的蛋饼被狗叼走了,你得给我重新做一块。老板说,不,是你的蛋饼被叼走了,你得给我钱。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蛋饼刚刚做好的时候,蛋饼属于谁?蛋饼的制作原料是谁的?是不是老板的?老板需不需要证明原料是他的?对于占有,法条中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占有的推定效力:民法理论中:某人占有一个标的物,首先必须推定其为 有权占有 ,通常情况下没有其他相反证据就可以推定他有所有权。有多少人买了东西发票是随身保存的?所以这个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保护物权有着极大的意义。只要你拿着这瓶水,别人没有证据证明这瓶水不是你的,那这瓶水就是你的。正因如此,你就不能要求老板出示证据证明原料是他的,更不能在老板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把原料拿走,如果拿走,就构成了违反了对占有的保护,侵占占有的动产。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以,如果我们不能证明原料不是老板的,那么法律上原料的所有权就是老板的。现已确定原料是老板的,做成蛋饼之后,蛋饼是不是老板的?原料的所有权和蛋饼的所有权是不是同一个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蛋饼原料的加工过程中,时时刻刻都在产生所有权的变化。加工蛋饼的过程法律上称为【事实行为】,正因为加工蛋饼属于事实行为,根据第三十条“等”字的规定,制作出的蛋饼产生了一个新的所有权,原料的所有权就此消失。那么制作好的蛋饼的所有权是不是属于老板?法条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民法学的理论作为审判的依据。原材料经过加工之后所得的成品所有权归加工者所有还是归原材料所有者所有?民法理论中:原材料经过加工之后所得的成品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 加工过程中加工者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加上加工者所使用材料的价值 与 原材料所有者拥有的原料的价值 之比。例如:甲有一玉石,甲不知其宝贵,随意放在家门口。乙以为玉石无主,捡回去加工雕刻成珍贵的艺术品。玉石未经雕刻之前的市场价值为五万,如果经乙加工后市场价值为五千万,那么艺术品所有权应归乙所有;如果经乙加工后市值仅为五万一千,那么艺术品所有权应归甲所有。在前一种情况下,原材料所有者甲就受到损失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乙就应该返还给甲五万元。根据这一理论,制作好的蛋饼的所有权应归老板所有。那么被狗叼走的那个蛋饼应该算同学的还是老板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六条后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三条,蛋饼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同学。那么何为交付?在本案中(还有很多其它复杂情况暂略),就是老板将蛋饼交给同学,老板放手,同学拿着蛋饼之后,即为交付。民法理论中:交付乃占有之转移。 占有 就是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某物处于某人控制之下。本案中,老板还未交付蛋饼给同学,蛋饼的所有权仍然归老板所有,所以是老板的蛋饼被狗叼走了。那么老板能否要求同学支付价款?同学是否有权要求老板重做一个蛋饼?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何为风险承担?民法理论中: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哪一方就要继续履行债务,但不得向对方请求履行。因此,蛋饼被狗叼走的风险在蛋饼交付之前由老板承担,老板要将蛋饼所有权转移给同学。老板还能不能要求同学支付价款?(涉及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暂不讲。)现在蛋饼刚刚交到同学手里就被狗叼走了,那么谁承担风险?应该由同学承担,同学要支付价款给老板,老板无需再补做蛋饼给同学。此时老板要求同学付钱,同学说老板应该自己去找狗。老板一怒之下就把同学给打伤了。同学额头出血,因此支付医药费若干。同学是否有权要求老板赔偿金钱?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板侵害了同学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何为【身体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触及该人之身体。何为【健康权】?导致权利人身体部分功能不正常。本案中该同学被打伤致额头出血,有没有功能不正常?怎么没有?你的额头如果正常会出血嘛?老板未经同学同意,打了同学,侵犯其身体权,将同学打致额头出血,导致其身体部分功能不正常,侵犯其健康权。那么老板的行为是不是因过错?老板说,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忍不住打那位同学,我没有错。法律上老板是否有过错?法律上的过错,不管其动因是否正当,针对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结果。老板在打同学之前,明知打人的结果,这属于过错中的一种,叫故意。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老板因过错侵害同学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学要求老板赔偿医药费55元、来回医院的车费26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赔礼道歉。老板是否要承担这些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1、 侵害的必须是人身权益。例如:男甲的一封女朋友所赠的情书被乙撕毁,甲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甲被侵害的是物权中的财产权,不属于人身权益。2、 必须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何为严重精神损害?是不是打成精神病才叫严重?精神损害的实质是精神痛苦。老板抗辩称,被打未必痛苦,所以同学未必有精神损害,我可以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即证明某一事实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哪怕一万个人说这个事实存在,法律上这个事实也是不存在的。本案中,同学有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如何证明精神损害?只能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民诉法)。正常人被打都会感觉精神痛苦。如果老板能够证明该同学特殊,被打之后感觉很开心,那么同学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了。那么如何证明精神损害的程度严重?只能根据外部表征(一般是行为情节,比如打人的手段、伤势轻重等)判断。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额头出血不能算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同学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老板是否需要赔礼道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条中有权要求赔礼道歉的只有以上四种权利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因此本案中同学不能要求老板赔礼道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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