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5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5页 / 共15页
第6页 / 共15页
第7页 / 共15页
第8页 / 共15页
第9页 / 共15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油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分清事故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参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石油库管理制度、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处室以及油库、输油处等单位的油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本规定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第四条 油品质量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公正、合理合法、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责任第五条 事故的定义凡在油品采购、销售、储存及运输等物流环节中,油品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对企业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统称为油品质量事故。第六条 质量事故分为四类:采购事故、储存事故、销售事故和运输事故。第七条 采购事故: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一)购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二)购进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的油品。(三)购进没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标识或包装、标识不规范的油品;购进合格证内容不完整或有弄虚作假嫌疑的油品。(四)由于购销合同未详细制定有关质量方面的条款,而造成质量仲裁及追偿的法律依据不齐全的。(五)油库收油单(在途通知单)的品名、牌号与实际发送油品不符,造成质量事故。第八条 储存事故:在储存及输转油品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一)未接到油品收油单(在途通知单),擅自接卸油品,造成质量事故。(二)未按规定对油品实行入库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进入油库。 (三)未按入库作业的操作规程操作,连续作业时未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未进行复查而造成混油等质量事故。(四)未按规定进行周检,未及时发现油品质量变化等问题,发现问题后未进行全分析,未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未提出整改方案。(五)因管理不善,未按规程储存油品,致使油品经曝晒、混入水杂或其它物质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六)散装油品在输转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实行“专管专用,专泵专用”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规定,造成油品相混,致使油品质量不合格。(七)未按规定及时清洗储存油品的容器或容器的清洁度未能达到规定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八)在国家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致使质量仲裁及追偿的法律依据不齐全,造成质量事故的。(九)擅自发送代存油品或有质量疑问的油品,致使油品质量不合格。第九条 销售事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一)在油品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明知或应该知道所经营的油品不合格,仍继续销售。(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采取协议销售的油品,在销售过程中,未与用户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导致用户提出质量疑议的。(三)没有按规定建立销售油品质量管理台帐,落实登统制度,质量不合格油品不能被及时发现,造成销售油品不合格。(四)自行采购油品或调和油品,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油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卸油前未严格检查油品质量,而造成劣质油品入罐及混油并销售给用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六)未查客户自备的罐车或其它容器的清洁度,未与客户签字认可清洁度并记录在案,导致油品发生质量问题时责任不清的。(七)在销售油品时,由于票据书写不清或未认真核对,而造成错发油品,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八)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发生混油、油品含水杂、变质,造成销售的油品质量不合格。第十条 运输事故:在运送油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一)未按规定实行“专车(船)专用”或运送油品容器的清洁度未达到标准要求,导致油品外观和品质下降,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二)委托承运油品时,未与油品承运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未将油品运输全过程的防污染责任落实到承运方,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三)运输罐车确因需要调换品种时,未卸尽余油,清洗干净,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四)在途油品由于承运管理不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品不受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五)管道输送油品由于质量交接管理不善,混油切割和回掺方案制定和操作不善,造成下载油品质量不合格。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安全数质量处对油品质量事故负监督管理责任;经营管理处对油品采购、水路配送油品运输环节质量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油库对油库进出、储存的油品质量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输油处对管输油品(包括混油切割和回掺)质量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三章 事故等级第十二条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企业形象、信誉的影响程度,事故划分为五个级别。即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第十三条 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油品质量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及以上。(二)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500吨(或相应体积数)及以上。(三)由于油品质量问题,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经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确认油品质量不合格,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油品质量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及以上, 500万元以下。(二)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150吨(或相应体积数)及以上,500吨(或相应体积数)以下。(三)由于油品质量问题,被国家新闻媒体曝光,经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确认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第十五条 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油品质量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二)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20吨(或相应体积数)及以上,150吨(或相应体积数)以下。(三)由于油品质量问题,经省(市)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确认油品质量不合格,被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第十六条 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油品质量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万元及以上, 10万元以下。(二)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2吨(或相应体积数)及以上,20吨(或相应体积数)以下。(三)由于油品质量问题,经地方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确认油品质量不合格,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第十七条 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油品质量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二)一次被查出不合格油品2吨(或相应体积数)以下。(三)由于油品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情况属实的。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安全数质量处。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内容:(一)油库、输油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二)公司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将事故过程、原因分析及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公司安全数质量处。(三)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一级以上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的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销售公司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2天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安全数质量处。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调查表(见附表)一并上报。第二十一条 安全数质量处为各类油品质量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油品质量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大和重大事故,由油品销售事业部组织调查。发生一级至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三)与所发生事故没有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事故的支出费用、善后处理费用。(二)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及由于油品质量事故影响企业信誉而引起的损失。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 油品质量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油品质量管理,不能理顺管理体系,违章指挥,违反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举的各类质量事故的,应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在给予上述行政处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性处罚。第二十九条 发生特大油品质量事故,应给予有关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主管质量的领导记过处分;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处分;并对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油品质量事故,应给予有关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给予主管质量的领导警告处分,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处分,并对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级油品质量事故,应给予有关部门、单位主管质量的领导通报批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工退回派遣单位)处分;并对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级质量事故,应给予部门、单位主管质量领导严肃批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十三条 发生三级质量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于租赁、联营、控股油库发生质量事故,除对该油库责令停业整顿外,对属本系统职工的油库负责人、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非本系统职工的油库负责人、事故责任人则按甲、乙双方签定的有关质量要求的协议(合同)的条款追究民事直至法律责任,与该油库签订质量责任协议的单位负责人也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油品质量事故不及时处理,进行拖延、隐瞒不报或继续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理。第三十六条 处分审批权限(一)发生特大、重大油品质量事故,涉及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处分,由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审批。涉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和用工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二)发生一级油品质量事故,由部门、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公司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审批。涉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和用工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三)发生二级及三级油品质量事故,由部门、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公司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备案。(四)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第七章 事故汇报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