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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 (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 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 (或:法人独资 ) 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改变经营范围, 但须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资本第十一条 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 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第四章 股东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三) 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 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 四)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 足额缴纳出资 ;( 三) 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 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 )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签 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 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 注:不得超过三年 ) 任期届满,经股 东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七) 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 或担任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 事的决议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 (或:两名 )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 ,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 (或: 职工 * )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 )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 向股东提出议案 ;(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 财政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应依法分配红利。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二 ) 股东决定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 (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 二)、(四) 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 法 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 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名 ( 盖章) :年月日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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