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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 委 托 人(甲方):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受 托 人(乙方): 委托人合同编号: 受托人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监测技术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监测服务内容、方式、要求及承包方式 1、服务内容: 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和规定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由委托人确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基坑监测和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包括:(1)本合同附件二(注:招标文件报价清单)所列的监测项目。 (2)项目建设需要的其它监测项目。(3)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1)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受托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2)由于设计变更,需要变更监测方法时,若受托人资质范围不能覆盖所需的监测方法,由委托人将不具备相应资质部分的监测工作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受托人应无条件服从。3)受托人需将工程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服务要求:对 项目进行监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 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2)对 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3)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相关文件为准。(4)服务范围除以上基坑监测和建筑沉降观测工作外,还包括: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观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观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桥梁主体沉降观测必须保证本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3、承包方式: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监测和观测满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要求、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组织实施工作、资料整理和备案。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验收标准,确保监测项目及数量能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的验收和备案要求。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2、本合同全费用总价包干,在监测工期内不因闲置或其他情况而增加费用。2.1全费用总价包干性质,不因闲置或其他情况而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测工作所需的材料费、劳务(含技术人员)费、技术服务费、编制观(监)测实验报告、试验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观(监)测所需的各项辅助工作费用、临时设施费、差旅交通费、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税金、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堤围防护费、编制观(监)测报告费、相关协调费及其他实物和技术工作收费等全部相关费用,是为完成本项目观(监)测的全部利润等所有服务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是对完成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约定项目技术服务的全部偿付,与观(监)测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观(监)测项目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2.2最终以合同总价进行结算。2.32监测方案需经监理、代建审核和甲方审批,并满足设计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方案一经甲方审批,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需报甲方审批。2.43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而由监理和招标人甲方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或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甲方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结算原则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28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等计费依据的规定下浮20%后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下浮率)结算。新增项目无相应收费依据的,采用市场价(报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的价格)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下浮率)结算。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2.64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甲方或财政终审部门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四、支付方式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五、奖励及违约责任1、奖励办法:无2、违约责任:具体见专用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六、服务期、履行地点和方式1、服务期: 服务周期从服务单位进场至所有监测服务项目完成为止,确保监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如需配合现场工期进度,服务周期需按招标人要求。实际工期根据项目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调整。部分监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2、履行地点:广州市海珠区。 3、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 1 天书面通知乙方。4、工程监测工作根据甲方的安排,乙方应按其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派出进行本合同约定项目监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投入有关设备,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4.1常驻工地现场的服务: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监测,做到随叫随到。甲方在每次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监测任务,至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在工程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监测工作。4.2非驻场的技术支持服务:跟进施工进度,进行相应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七、成果报告文件的提交1、乙方每次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应在每次监测后三天内提交甲方,一式伍份,乙方完成所有监测工作后,十天内提供监测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一式 六 份(如甲方有需要,增加报告份数,乙方无条件免费提供)。2、成果报告需加盖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并且有效。3、所有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八、 服务目标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监督抽检、监测标准 。进度控制目标:监测工作需满足施工实际进度要求。 九、 守约保证1、甲方和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办法和规定。2、乙方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件,将完全遵守甲方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信息管理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甲方的成本负担。十、现场管理人员1、监测项目负责人: 2、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林坚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负责人: 十一、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一致。3、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 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十三、履约担保(本工程不设履约保证金)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监测费用结算支付完成后,本合同终止。十五、合同的文本本合同一式 八 份,甲方执 五 份,乙方执 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 201 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海珠区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实施、完成本工程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文件由第二条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1.3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1.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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