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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CHMG 0005S-2014Q/05CHMG济南翠河玫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05CHMG 0005S-2014平阴玫瑰酱2014-01-20发布 2014-01-30实施 济南翠河玫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翠河玫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芳、李承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平阴玫瑰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平阴玫瑰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平阴鲜花玫瑰花瓣(重瓣红玫瑰)、白砂糖(赤砂糖)、为主要原料,仅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选料、揉搓、腌制、发酵、包装等主要工艺而制成的玫瑰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T 2343.1 赤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 蜜饯卫生标准GB 19696 原产地域产品平阴玫瑰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3.1.1 玫瑰鲜花瓣应符合GB 19696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赤砂糖应符合GB/T 2343.1的规定。3.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 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选料揉搓腌制发酵内包装外包装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呈棕红色或棕褐色滋味与气味具有浓郁的鲜玫瑰花的天然气味和滋味,无涩感、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半流体状,有花瓣块状物,无霉变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总糖含量(以还原糖计),% 30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折光计法,20),% 50总砷(以As计)/(mg/kg) 0.3铅(以Pb计)/(mg/kg) 0.3铜(以Cu计) /(mg/kg) 1.0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cfu/g) 50酵母菌/(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1瓶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总糖含量按GB/T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6.2.2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铜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一次性投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样品,贴封条,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班次、抽样日期等。每10箱取样1瓶,不足10箱按10箱计算;100箱以上每增加20箱取样1瓶,不足20箱按20箱计算;500箱以上每增加50箱取样1瓶,不足50箱按50箱计算;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作感官、理化检验,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规程抽样。另一份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微生物指标、标签和净含量偏差。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c)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味、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单位包装为瓶装,且包装应牢固,防止压损和污染。应符合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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