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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第六条 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七条 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第八条 每增加一款开放式基金代销产品,各支行必须提前做好销售人员的产品销售培训工作,使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基金的性质、风险要点、产品适合投资者群、规范的产品销售术语及市场发展情况等。第九条 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产品,按照我行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共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我行增加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品种时,根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程度,确定代销基金的风险级别。第十条 业务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对象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销售对象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投资者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银行卡(存折)的挂失和解挂,按我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补办及正常换卡(折)的银行卡(存折)不需客户重新签约,我行将于业务办理次日自动更新客户结算账户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五)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六)基金交易成功可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我行将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交易结果。第十一条 我行的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代销产品时,应坚持审慎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诚信原则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向个人投资者推介我行基金代销产品时,须测试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共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依次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第十四条 未经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其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投资者坚持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应要求投资者书面表示其意愿并签字确认,并将投资者确认为最低风险级别。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提供与其风险级别相匹配的开放式基金产品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当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级别高于其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做出明确提示,并要求该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表中对购买该产品做出特别声明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我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做到:(一)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我行留存的其他信息。(二)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作风险提示。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三)对于所有基金代销产品,销售人员均应向投资者充分解释产品特点、产品条款,特别是投资产品的风险。(四)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员工行为规范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在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二)隐瞒产品材料上所列明的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三)向投资者提供倾向性预测、暗示甚至做出超过条款约定的承诺。第三章 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第十八条 客户签约机构投资者办理签约业务应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个人投资者办理签约不受时间限制。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在我行开立的同名银行卡或存折进行基金业务签约,机构投资者须指定在我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用以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且机构投资者只能在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第十九条 基金账户开户和登记开户和登记业务应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办理,非交易时段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提交。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还应拥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对于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同的基金账户。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我行申请开立;如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以办理基金交易。投资者基金账户与我行的结算账户通过开户或登记建立对应关系。机构投资者只能在签约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登记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第二十条 基金账户销户和取消登记销户和取消登记业务应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办理,非交易时段提交的业务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提交。投资者申请基金账户销户或取消登记,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机构投资者只能在原签约网点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或取消登记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第二十一条 客户解约机构客户办理解约业务应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办理,个人客户办理解约不受时间限制。投资者申请银行结算账户解除签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机构投资者只能在原签约网点办理解约业务,个人投资者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第二十二条 代理基金发行及基金认购的基本规定(一)基金发行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募集、投资者在规定的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当基金募集资金及持有人达到法定要求时,基金方可成立。基金认购则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二)根据各支基金发行时的具体规定,我行代理基金发行可采用“限量代理发行”和“不限量代理发行”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我行代理的不同基金的情况由总行决定。(三)在限量代理发行中,我行需进行代理规模控制,由总行根据该基金代销规模进行控制,各网点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额满截止受理申请。或者在规定的基金认购期间内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配号抽签或按比例配售的方式。(四)在不限量代理发行中,我行不需进行规模控制,各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上传数据或者在规定的基金认购期间内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采用配号抽签或按比例配售的方式。(五)基金代理发行前,由总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相关信息,建立系统参数,包括基金名称、代码、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额度、发行期限、注册登记机构等内容。(六)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认购我行代理的且处于认购期的基金产品。1、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结算账户扣划认购资金至行内专用账户,认购委托经基金公司确认后,再由我行从行内专用账户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2、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实际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认购资金由我行自动转入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第二十三条 基金申购的基本规定(一)基金申购是指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我行收到投资者的购买申请后,将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按照申购日公布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等确认交易结果:申购成功的,按规定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增加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我行将申购资金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申购失败的,则将申购资金自动转入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二)基金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指投资者以投资金额为单位提交申购申请。(三)当单个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基金销售前,由总行根据已发行基金的相关信息,建立系统参数,各支行、网点负责做好基金销售工作,并向投资者公布销售基金的公开信息,如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等。(五)已签约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可通过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购我行代理的各款处于开放期的基金产品。1、投资者申购开放式基金,委托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签约结算账户扣划申购资金至行内专用账户,申购委托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再由我行从行内专用账户划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清算账户。2、申购委托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未确认的申购,投资者申购资金由我行自动转入投资者的签约结算账户。3、投资者在证交所交易时段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我行将作为当日交易处理,投资者在非交易时段内提交的申购申请,我行将作为预受理交易,顺延至下一基金交易日处理。第二十四条 基金赎回的基本规定(一)基金赎回是指投资者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我行收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后,将赎回指令发送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按照赎回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等确认交易结果:赎回成功的,按规定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减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资者支付赎回资金;赎回失败的,我行应将短信告知投资者。(二)基金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指投资者以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赎回单位。(三)基金存续期间单个开放日内,当基金净赎回申请量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被视为巨额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时,经向证监会报备,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缓基金赎回交易,据此总行将根据基金公司发送过来的数据暂停或延缓交易,并及时将基金公司公告通知各支行、网点. (四)投资者只能对在我行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可用份额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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