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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95P 18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0122020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Directiv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safety production2020 - 07 - 09发布2020 - 08 - 09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 4012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5检查程序25.1概述25.2检查准备25.3实施检查25.4结果处置25.5检查验收25.6资料归档26检查内容36.1制度检查36.2开工前检查36.3施工检查36.4运行检查56.5台帐检查77检查表7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8参考文献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建筑大学、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展岩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武、李永福、纪凡荣、奚志刚、刘和金、蔡社立、郭新利、公祥成、吴云鹏、李广慧、邢树刚、贾相峰、张晓妮、杜瑞、许孝蒙、朱宁宁、马蕴晶、董先锐、苏世凯、陈绪功、马光明、李荣国、卢鹏里、马新同、岳增良、许道勇、赵冉冉、俎兆亮、卞春明、赵金波、薛冉冉、肖洁、李永法、王玎、吴菁、王亚楠、王志恒、赵静博、韩耀华、刘晓伟、盛国飞、李敏、于天奇、崔明民、宋钰、杨卫、李成伟、宋乾。II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人防监管部门对按照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民防空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GB 500982009,定义2.0.13.2参建单位participation units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等。3.3设施管理单位facility management units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的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建设使用单位。4 基本原则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理、全面覆盖、资料完备的原则。5 检查程序5.1 概述检查流程包括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结果处置、检查验收和资料归档,见图1。图1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程图5.2 检查准备应确定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5.3 实施检查5.3.1 检查人员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表(见附录A)。5.3.2 检查形式包括现场实体检查和资料查验。5.4 结果处置5.4.1 对检查中发现的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应要求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5.4.2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应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整改报告。5.5 检查验收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应视情况进行复查并予以验收。5.6 资料归档5.6.1 应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存档。5.6.2 应对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及相关证据,如资料档案、物证、照片、影像等进行存档。6 检查内容6.1 制度检查6.1.1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1.2 参建单位针对人防工程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界定人防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6.1.3 人防工程产权隶属单位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6.1.4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6.1.5 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6.1.6 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成立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维修保养内容。6.1.7 人防工程产权隶属单位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在排查工程安全隐患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2 开工前检查6.2.1 应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取得的施工审批手续、各项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以及制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过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6.2.2 参建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要求。6.2.3 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安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特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6.3 施工检查6.3.1 施工现场检查6.3.1.1 应按照生产区、加工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分区布置。6.3.1.2 应设置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锁扣或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6.3.1.3 安全防护设施、操作平台、攀登作业的梯子等施工设施的材质应符合JGJ 59的相关要求。6.3.1.4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应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密网覆盖、封闭等。6.3.1.5 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6.3.1.6 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得在酒后进入施工现场。6.3.1.7 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基坑临边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3.2 施工设备检查6.3.2.1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年检记录。6.3.2.2 应由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6.3.2.3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JGJ 46的相关要求。6.3.2.4 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6.3.2.5 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6.3.2.6 物料提升机任意部位与建筑物或其他施工设备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6.3.3 专项工程检查6.3.3.1 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6.3.3.2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6.3.3.2.1 施工用电应符合GB 50194和JGJ 46的规定。6.3.3.2.2 线路要求: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地上架空的线路应设置警戒标志或搭设防护棚防护; 横穿过道的线路应采取固定串管保护措施,电缆、电线不得裸露; 应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存在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及超负荷用电现象; 工程周边与架空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现场机动车道与线路交叉时架空线最低点与路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JGJ 46的相关要求; 施工现场专用供电设备应接零保护。6.3.3.2.3 开关箱要求: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不得使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或2台以上用电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对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应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 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应分别设置。6.3.3.2.4 配电箱要求: 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防潮; 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配电箱,箱内电器应可靠、完好;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配电箱应按规定加装用电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配电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配电箱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6.3.3.3 拆除、爆破工程检查6.3.3.3.1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拆除、爆破。6.3.3.3.2 作业区域周围应设警戒标志和告示,行人不得通过或站立,夜间应有红灯示警。6.3.3.3.3 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由专人监护。6.3.3.3.4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作时,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吊下,不得向下抛掷。6.3.3.3.5 应按相关要求爆破拆毁建筑物,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6.3.3.3.6 在拆除爆破时,应设置安全警戒区,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6.3.3.4 基坑工程检查6.3.3.4.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基坑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按照GB 50497的相关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6.3.3.4.2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应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6.3.3.4.3 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得堆载,3m范围内限制堆载,坑边重型车辆不得通行。6.3.3.4.4 基坑内应有专用坡道或梯道供施工人员上下,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6.3.3.5 模板工程检查6.3.3.5.1 施工作业时,模板和配件不得随意堆放,模板应放平放稳。6.3.3.5.2 模板上不得堆放杂物。6.3.3.5.3 模板的内侧面应平整、接缝不应漏浆。6.3.3.5.4 人防墙体的模板安装过程中,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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