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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规范本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操作,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是利用电脑图像技术,结合模式识别、神经网络、光电子和计算机技术达到分辨印鉴正确性的系统。可实现对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电子化管理,达到方便操作、安全控制的目的。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使用范围为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和撤销等印鉴管理业务及客户预留印鉴的验印业务。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图章印鉴正确性的核验,不对签字进行识别。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由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建库,总资金清算中心、各级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及各营业网点使用印鉴库。建库客户端与验印客户端须严格分离。第五条 客户印鉴的建库、变更和撤销由营业网点审核后送管辖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处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由总行统一规划、建设和推广,各支行会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第二章 柜员设置及权限管理第七条 按操作权限的不同,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分别设置验印识别组、资料录入组、资料复核组和柜员管理组等四个组别。各组别的操作权限如下:验印识别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验印识别、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录入组操作权限为:资料录入、资料查询、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资料复核组操作权限为:资料查询、审核业务、日志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柜员管理组操作权限为:日志管理、行员管理、密码管理、系统签到。第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柜员代号必须按统一规范设置,一个柜员代号对应一个组别的操作权限。同一操作柜员只能设置一个柜员代号,不得设置多个柜员身份。柜员代号设置形式为AABBBBBB,由8位数字组成。AA表示柜员身份:01为验印识别组、02为资料录入组、03为资料复核组、09为柜员管理组;BBBBBB为操作柜员顺序号。各支行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由总行统一分配;资料录入组和资料复核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编码规则为“支行代码(2位)09顺序号(2位,分别从01开始编制);营业网点验印识别组操作柜员的顺序号应与操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柜员号相同。第九条 各支行会计部门需设置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1名,负责会计部门及所辖营业网点操作柜员的建立和变更;各支行会计部门设置资料录入、资料审核操作柜员各1名(初始建库期间可增设1至2名,初始建库完成后应减少操作柜员数量),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新开户、销户、印鉴变更的操作。营业网点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设置多个验印识别操作柜员进行验印相关操作。第十条 各支行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的新增、注销和密码重置,需向总行会计结算部进行书面申请(管理员信息变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维护。第十一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操作柜员在第一次进入系统或进行密码重置后,柜员密码必须修改,严禁使用初始密码操作系统。柜员密码的日常管理,参照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密码管理要求执行。第三章 印鉴的建库、更换及销户处理第十二条 初始建库前,对存量预留印鉴进行清理,必要时请开户单位重新更换预留银行印鉴。第十三条 电子电子验印系统初始存量预留印鉴建库和日常印鉴录入工作统一集中在管辖支行会计部门进行,当日录入的印鉴,必须当日审核确认。录入完毕的印鉴卡由支行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十四条 录入电子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应为按规定审核过的合法印鉴,要求公章和私章位置居中清晰盖正,对压线、印章相互贴边、交叉、重影、模糊、印油扩散、卡片折叠、卡片表面不整洁等印鉴均不受理。印鉴卡上应有经办、复核、会计主管的名章,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印鉴录入建库完成,录入的印鉴资料经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核对确认后,方可启用。第十六条 更换预留印鉴时,原旧印鉴在电脑中从印鉴更换之日起保留十天,待第十天过后电脑将自动取消旧印鉴资料。第十七条 销户印鉴的处理。营业网点按规定对单位账户进行销户后,于当日抄列印鉴销户清单,送支行会计部门建库录入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按清单抽出纸质印鉴卡,并将清单及纸质印鉴卡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返回营业网点。第四章 印鉴卡数量及传递第十八条 启用电子电子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客户开户应提供3张印鉴卡片,并按规定进行编号、登记,在加盖骑缝章后,一张开户行留存(装入开户资料袋,由会计主管保管),一张送交管辖支行建库,另一张返还开户客户。第十九条 预留银行印鉴的传递。营业网点对经过审核的印鉴卡上交管辖支行,抄列印鉴卡移交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章、经办人和会计主管名章;将印鉴卡和移交清单装入信封封存,加盖骑缝章(私章和网点业务公章),于当日专人或通过内部交换送管辖支行,不得累计多日一次性传送。印鉴卡在传递过程中要做好交接手续,印鉴卡发送、接收工作必须保持连续性,不得中断或隔次处理。第五章 印鉴的识别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柜员接到客户提交需验印的票据,按有关规定审核相关要素后,再进行电脑前台验印或批量验印识别。第二十一条 如遇电子验印系统出现故障,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电子电子验印系统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可由会计主管启用留存的印鉴卡进行手工折角验印,验印后在票据右上角加盖验印人名章。同时,在主任工作日志中登记启用手工验印原因、票据张数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批量验印的票据应逐笔进行前台电子验印。前台电脑自动核对印鉴未通过的,再采取电脑折角进行核对。几种核验方法都不能确认该印鉴有效时,应作退票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多次因印鉴不清退票的单位,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财会人员来行更换印鉴卡,重新录入印鉴资料,或提醒单位财会人员在签发票据时注意盖好印鉴。第六章 系统日志管理第二十四条 业务日志查询。业务日志是指系统自动详细记录资料录入组、资料复核组操作柜员操作情况,包括账户资料录入、变更、开户、销户,印鉴变更、增加、删除等,系统提供多种方式查询验印日志结果。第二十五条 验印日志查询。验印日志是指验印识别组操作柜员通过批量、前台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后,系统自动将验印结果逐笔进行详细记录,系统提供多种方式查询验印日志结果。第二十六条 行员日志查询。行员日志查询是指系统可以查询柜员管理组操作柜员操作的行员增加、行员删除、行员级别增加、删除及行员浏览等记录,柜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最方便查询方式,按系统提示进行查询操作。第二十七条 上机日志查询。上机日志查询是指系统可以查询到各个柜员操作该系统的相关记录,包括柜员每次操作上机时间、退出时间、进入验印功能模块等情况,柜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最方便查询方式。第二十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各营业网点按要求进行备份,以防系统故障,造成数据丢失的情况发生。每日日终后,营业网点应打印验印日志,装入当日传票后;支行会计部门打印电子验印系统业务日志(或刻制光盘),按月装订,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保管期15年。科技部门按规定对系统数据进行拷贝保管。第七章 信息处理及设备维护第二十九条 电子验印系统中心服务器由总行科技部负责管理,由技术人员具体负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中断信息处理。第三十条 电子电子验印系统采用实时方式调用,已开通通兑业务功能的同一个客户印鉴卡资料,可同时被多个营业网点调用,并实时自动在这些网点的数据库中更新存储此数据。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电子验印系统正常运行,验印平台应连接UPS电源,安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移动,不得短时间内反复开关电源,严禁用手触摸镜头光圈、焦距或镜头中央及周边。第三十二条 验印平台需要移动位置时,应一手托住平台底座,一手托住灯罩进行移动,不可单手握住平台支架搬移。第三十三条 需维修、拆卸、更换验印设备的营业网点,应及时上报管辖支行,由管辖支行会计部门通知设备供应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禁止非专职人员进行维修、拆卸、更换设备。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及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信息变动申请(审批)表填报日期:年月日申请类型新增注销密码重置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代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称政治面貌工作日期从业年限职务工作单位部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工作简历支行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年月日审批人(签章)单 位 公 章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意见总行分配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代号:审批意见:年月日审批人(签章)单位(部门)公章说明:1. 申请类型为新增时,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员代号不填;注销和密码重置时必填。2. 此表一式两份,总行和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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