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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机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考核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分公司对营业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营业部及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分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参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在各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中予以明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设定考核权重;对相关岗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将包括并不限于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分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考核方案,需报备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营业部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需报备分公司。本细则以下条款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指公司对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考核。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作为公司风险管理考核的一部分纳入公司风险管理考核范畴,继而以相应的考核权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是指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客户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零售业务总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衍生产品部、机构业务总部、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财富管理中心、互联网金融部、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和分公司等成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评价期以公司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为准,随公司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第五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遵循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授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各分公司成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订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二)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档案收集管理机制,做好对各分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动态、持续、完整、系统地积累日常考核素材;(三)依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由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年度考核联席会议,对各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评价和考核;(四)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三章 考核标准、程序与结果应用第七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是指对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成果的考核。由考核评价小组中的相关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对各分公司进行评级。由考核评价小组中的中后台职能管理部门、分公司对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不合格)四个等级,评级标准遵循以下原则:A级:分公司及其督导的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评级期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成效显著,未出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风险、合规事件或问题,不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部控制缺陷; B级: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评级期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成效较好,存在极少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风险、合规事件或内部控制缺陷,能够积极向公司报告并积极落实整改,未造成负面影响的;C级: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评级期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成效较差,发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风险、合规问题或内部控制缺陷众多或因发现、报告和处理不及时、不恰当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较大损失的;D级: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评级期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成效即差,发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风险、合规问题或内部控制缺陷众多或因发现、报告和处理不及时、不恰当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重大损失的;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考核年度内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出现影响公司年度分类评价扣分事项的,该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考核评级直接降级为C级以下。第八条 考核评价小组成员部门主要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所涉及的外部监管处罚及扣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职责履职情况、内部违规事件及纠纷诉讼情况等四个方面对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考核评级:(一)外部监管处罚及扣分情况: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过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构刑事处罚,是否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年度分类评价的其他扣分事项;(二)制度建设情况: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根据法律、规则、准则、公司制度的变化及实际情况及时制订、修订内部制度、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及部门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职责履职情况: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否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识别、报告、应对与防范;是否按照外部监管与公司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否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工作,落实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是否按要求组织、参加、配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检查或自查并积极落实整改;是否按要求组织或参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培训与督导;是否按要求配合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四)内部违规事件及纠纷诉讼:分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影响较大、性质较为严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是否存在未妥善处理纠纷诉讼从而引发较严重后果的情况。第九条 对已被纳入以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结果的同一风险事件,如在评价期内产生加重影响或结果,或评价小组成员部门认定责任单位就该事项的整改措施不力,可能加重风险事件影响或结果的,评价小组成员部门可酌情在考核时计入评价结果。第十条 最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结果原则上取小组成员部门评级中的最低分。如有特殊情况的,由评价小组成员部门商议后调整。第十一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结果最终拟定后,评价小组应将结果报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相关考核材料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纳入相应的风险管理考核。第十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结果的应用纳入公司风险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评价以当前最新标准为准。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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