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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煤业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能投集团“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构筑企业科技开发主体,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推动科技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能投集团科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科技兴企”战略,运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以培育公司核心技术能力为目标,营造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科技创新工作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和不竭动力。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有关法规。(二)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科技创新成果管理。(三)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四)申报上级科技和创新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五)申请上级科技创新成果鉴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六)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建立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八)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九)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公司与外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管理工作,防止科研成果泄密与流失。第二章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第四条 项目的产生(一)项目的来源:1.公司决策层提出的战略性课题;2.基层单位提出的课题。以上课题提出者需填写云南能投煤业有限公司*年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之前报生产技术部科技管理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将公司所属单位的课题统一报送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核筛选后报集团公司科技委员会。(二)项目确立程序:公司领导审核筛选-集团公司科技委员会-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三)项目选项条件:1.公司生产、安全、发展急需的重大技术攻关;2.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可形成主导产业,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研究开发;3.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节支降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4.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化与应用。第五条 项目管理: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划分为“集团公司项目”和“煤业公司项目”,由公司科技工作负责人统一管理,项目资金从公司统筹的科技资金中列支。第六条 项目实施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统一交煤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及财务管理部安排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确定计划资金。被列入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成研究小组,制定设计方案,报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后,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中确定项目研究的详细内容、考核目标、投入经费、完成期限以及项目组成员等。需外协的,科技中心同时审查批准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拟订的技术合同和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如项目组提出的方案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经修改后进行第二次论证,仍未通过的,从计划中取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参加项目的实施,并能熟练掌握关键技术,项目负责人应能掌握成果的全部主导技术,并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存和保密。第八条 鼓励公司内部员工自主承担、独立完成项目。凡独立完成或基本独立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难度,在计划任务书中可列支一定额度的设计、开发、研究、试验等劳务补贴费,由课题组自主分配。需要外部协作的项目,应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不得将项目全部外委。第九条 项目审批后,项目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并完成项目,一般不得延期。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期满仍没有完成者,视为违约,科技中心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中止计划任务书,取消项目计划,由承担单位管理,费用自理,已结算过的资金,从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十条 新上项目一年内没有实施,制定下年度计划时,予以取消。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计划下达后,财务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使项目审定的资金按期到位,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材料、仪表、设备等,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购并办理必要的手续,项目组可参与采购。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鉴定”或“评议”,以下简称“验收”)(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和研究报告,经公司领导和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即可上报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或申请上级鉴定。(二)项目验收应严格遵循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三)项目验收,应有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和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四)选聘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部分重要项目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2.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参加验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对验收的项目发表自己的见解;2.有权向被验收项目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3.对被验收项目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验收意见负责;4.对被验收的项目成果承担保密责任。(七)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内容;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3.成果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推广条件和前景;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八)项目验收时,应确定其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参加验收的专家,应发给技术咨询费。(十)科技创新项目的后评价: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用性科技创新项目连续应用12个月后,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能投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后评价办法进行后评价。第三章 科技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按照煤炭年销售收入1-2%的额度安排科技资金计划。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资金用于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其支出范围:调研资料费,设计研究费,实验、试验、检验费,技术审查费,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仪表费,研制、试制样机费,论证、鉴定(验收、评议)费,对外签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费,科研管理费等。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项目资金购买与实施项目无关的物品和用于其它开支。第十八条 加强对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科技创新成果管理第二十条 凡经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验收和鉴定的科技创新项目即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成果。第二十一条 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应建立完整的档案,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技术秘密规定管理,防止遗失和泄露。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奖励(一)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凡经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验收或鉴定的科技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该奖励,应用性科技创新成果需经后评价方可申报奖励。(二)由基层单位或个人自主研究的发明创造、小改小革,给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或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也可参与评审奖励。(三)公司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成果奖励等级。(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五)经评审授奖的项目,由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即可授奖。(六)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授予特等奖。(七)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控制在:特等奖15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优秀奖3人。(八)对获奖项目,给完成单位颁发奖状,给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不低于以下标准: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3000元 。奖金额的70%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主要完成人员,其余30%由获奖单位奖励与项目有关的人员。(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事迹应记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十)在项目评审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和奖励证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和处分。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一)成果推广: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是其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项目验收时,如专家认为该项成果在矿区有推广应用价值,公司可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推广。(二)成果转化: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成果转化机制,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公司鼓励并积极培植其产业化,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三)公司的科技创新成果,内部单位可优先使用。在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可申请“科技创新基金”的资助。第五章 技术、人才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培育和发展公司内部技术和人才,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人才的培养。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可实行有偿转让;公司对外转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与外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按照合同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有偿转让,转让收益列入“科技创新基金”,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科技创新基金”列支。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利用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公司,项目成员应能熟练掌握主导技术并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出资外委完成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应属公司与合作单位共享,以公司为主。第二十七条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注重开发人才资源,坚持把用好现有人才、培养后备人才和积极引进人才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营造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人才有偿使用,合理流动机制,使各类人才发挥其最大贡献并获得合理报酬。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人才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第二十九条 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化(需与成果所有单位签定合同)并从收益中获取个人报酬。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0%的比例,奖励转化实施者。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某些条款与上级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云南能投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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