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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五章 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披露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全行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参照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流程化管理,实现资金流动性与效益性的合理匹配,满足全行业务发展需要,确保本行在正常经营环境中和压力状态下,均持有充足的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和到期债务支付。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保持相对独立、有效分离,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分散性。本行采取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本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三)审慎性。本行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四)定量与定性结合。本行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分析和管理。第七条 本政策作为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经营部门。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室。第九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二)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四)监督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五)持续关注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六)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监事会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应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逐年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七)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请根据村镇银行具体部门设置调整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归口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四)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提供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五)制定全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六)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三条 营业部请根据村镇银行具体部门设置调整负责本行资金头寸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二)根据本行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并实施业务运作策略;(三)对全行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和统一安排,确保本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具有充足超额备付金,不出现透支现象;在出现现金库存不足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临时出库,保证现金充足供应。(四)其他有关职责。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请根据村镇银行具体部门设置调整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内部审查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独立审查和评价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流动性风险业务经营部门的履职情况;(二)负责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各组成部分和环节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三)遇到突发性支付风险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公安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确保及时得到公安部门的帮助与支持,并负责协调维持现场秩序。(四)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五条 市场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二)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流动性风险;(三)及时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流动性风险状况;(四)协助风险管理部识别、评估新产品和新业务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五)其他有关职责。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在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应主动识别流动性风险,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对本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能力进行计量评估,主要监控指标如下:(一)流动性比例(二)流动性缺口率 (三)核心负债依存度(四)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五)存贷比(六)流动性覆盖率(七)净稳定资金比率第十八条 本行流动性管理应遵循以下审慎性原则:(一)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三)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和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四)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将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五)应持续关注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相应应急措施。第十九条 本行新产品或新业务的推出应兼顾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的要求。第二十条 本行应实施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的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并形成现金流量报告。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以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依据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并由董事会或经其授权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根据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逐步建立并完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逐步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流动性风险与收益挂钩,有效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经营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综合管理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选择外部审计师对本行流动性风险开展外审工作,并应定期对其审计质量进行考评。第五章 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逐步建立完善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手段,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一)按设定期限计算本行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二)按监管法规和本行内部管理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指标,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三)及时、有效地对本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四)适时报告本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本行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准确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与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第三十条 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一)本行现金流量分析;(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相关流动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一致、可靠、及时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本行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其他报告。第三十三条 本行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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