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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以便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 公司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管理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是伤亡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处理。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轻微伤害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 伤亡事故管理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 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 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七条 工伤事故的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生产计划部和品控研发部,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工伤事故须具实上报,凡因瞒报、谎报造成的后果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八条 事故的救援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总经理,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根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对策及时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追究其责任,对破坏现场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九条 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轻伤事故,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生产计划部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死亡事故,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首先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然后确认事故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对责任者予以相应的处理。重大未遂事故(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如砂轮破裂、工具工件飞出、吊运断绳、断钩、倒塌、触电、爆炸等,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1) 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2)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4)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依照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586号令,自2011年1月日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认定。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执行。事故处理结束后,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素质等方面进行整改,并开展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第十条 事故的统计及分析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各有关资料归档并将下列资料报生产计划部;(1) 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和调查报告;(2) 现场调查记录、图片、照片、示意图、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3)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人证、物证材料;(4) 医院对伤害情况的诊断报告以及经济损失材料。(5) 生产计划部每个月将上月工伤事故月报表报送生产计划部。每年12月将工伤事故年报表一并报送生产计划部。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计划部负责发布,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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