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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1、获取2010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3、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文件财务相关规定贯彻情况。9、其他发债相关文件贯彻情况。10、记录发行人贯彻上述文件财务方面规定的情况(可以列表形式,参考核查报告表格)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1)资产是否完整。发行人是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业务是否独立。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结合收入确认的核查,对于工程代建代管项目、土地代理收储、其他代理项目等发行人以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 “外包”形式取得收入的业务,主营业务是否独立。(3)人员是否独立。结合工薪循环,核查发行人所有员工的构成情况,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部门领导等中层干部和其他员工是否专职,人事编制是否属于发行人,是否在发行人领薪。对于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以及在政府有关部门任职公务员的,应当详细核查列明并确认发行人人员是否独立。(4)财务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兼职的现象,银行账户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政府部门共用的情况。结合往来款项的核查,对于关联方、政府部门大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核查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该情形很可能影响财务独立性)。(5)机构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是否与政府部门、控股股东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6)是否存在政府公务员在发行人兼职的情况(通过核查前述“人员是否独立”索引)。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此,如发行人存在高管由政府官员兼职的情况,发行人应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不领取兼职报酬的依据。(7)核查发行人治理结构情况。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获取报告期“三会”召开情况的记录,核查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抽查部分项目,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收支等“三重一大”是否履行集体决策的规定程序。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2、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1)分别按照投资设立、收购合并、无偿划入等列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通过派出董事或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中实际履行决策管理权的情况。(2)核查发行人对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考核、薪酬决定等制度规定与实际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由政府部门、子公司自行任命等情况。(3)核查发行人对子公司财务的控制情况,包括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或调动、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和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资金调配(是否受到限制)、利润分配等。(4)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以及子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1)核查、列明发行人已建立的所有的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2)针对相应的财务制度,抽取部分样本实施穿行测试,核查发行人财务制度的实施是否有效。(若审计工作底稿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已实施,则可引用工作底稿结果)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不适用,无需实施核查。)三、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一)发行人资产构成情况及合规性核查1、分类分项列示发行人主要资产构成情况,按以下要求但不限于所列要点逐项核查主要资产真实性、合规性。2、货币资金核查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真实性,是否获取了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实施了函证程序予以证实。核查函证金额、比例及回函金额和比例,是否存在重要、大额账户未回函的情况,是否存在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大额未达账户未进行调整。3、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获取近三年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客户构成,结合收入核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报告期确认收入,但未收回款项或收回很小金额款项及其原因,分析判断是否为人为虚构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核查是否对大额款项进行了函证并取得回函,对于应收政府及所属部门和直接控制的企业款项,必须取得回函。若存在已逾期的长期应收款项,是否获取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等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核查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按照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4、预付款项获取近三年报告期末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对于大额预付款项,结合采购、(代建)工程项目等业务,取得相应的合同并核对一致,核查预付款项的真实性。核查是否对大额预付款项进行了函证并取得回函,对于预付政府及所属部门和直接控制企业的大额款项,必须取得回函。若存在大额、长期(3年及以上)预付款项,核查原因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函及处理意见。5、其他应收款获取近三年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情况,对于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逐项核查下列事项:(1)债务人的单位性质,如政府及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其他单位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政府长期占用资金(与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占用)的情况,核查其成因、归还计划。(2)款项的性质、用途。结合实收资本核查,应收股东款项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结合银行借款及用途的分析了解,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银行借款资金转借给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利用融资平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违规行为。(3)大额资金的支付是否签署了合同、协议,是否约定了计收拆借利息,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4)核查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期,是否存在逾期未归还的情况。(5)核查是否对所有重大其他应收款进行了函证,并取得回函。对于拆借给股东及政府部门的款项,必须取得回函及还款计划。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6、存货获取近三年末存货资产的构成情况,重点核查土地资产、土地整理成本、代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以及其他金额重大的存货的真实性。(1)土地资产(含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按照下列事项(但不限于)逐项核查土地资产: 获取最近一期所有土地资产明细清单,列表方式详细列明:权属证编号、所处位置、面积、账面金额、土地用途、土地类型(储备用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取得时间、政府批文号、是否已抵押或用于担保。核查所有土地的取得依据是否充分,注资或转让取得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核查土地证取得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已入账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的土地资产。对于出让用地,取得权证时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照规定补缴了土地价款。核查土地入账价值是否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对评估值予以确认。以周边地价(房价)作为比对,逐项核查评估价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对于划拨用地,核查评估价值是否扣除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入账价值。现场察看土地,走访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土地权属证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土地已被收储、转让,但发行人账面仍列为存货资产的情况。必要时向土地部门函证,以证实土地资产的真实存在。若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核查土地资产后续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核查土地资产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结合银行借款,核查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核查土地资产的出售变现情况,是否存在土地(如储备用地)收入被截留的情况。申请发债企业专项核查要点被核查单位:核查期间:核查事项核查人员底稿索引号(2)土地整理成本检查相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核查土地整理成本发生额的真实性。土地整理成本项目不应当包含土地原始价值,即发行人通常不拥有所整理土地的所有权(不同于前述的土地资产上进行整理开发)。核查土地整理成本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选择性地进行现场察看,观察现场状况与土地整理成本发生额是否相匹配。(3)代建工程成本检查相关代建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核查代建成本发生的真实性。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核查代建工程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转成本的现象。选择性地进行现场察看,观察代建现场与实际支出是否相匹配。(4)房地产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余额的真实性。(5)结合发行人存货构成情况,核查除前述存货外的其他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资产的真实性。7、长期股权投资获取金额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项目,逐项核查:(1)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是否根据有关投资合同或政府文件,确认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和取得时间,初始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划分是否恰当。(2)对于重大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股权投资,是否取得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据以进行后续计量。(3)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尤其是对于无偿划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根据其可收回现金流量进行减值测试,并对明显存在减值迹象的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的划入股权资产,应当核销,或由相关部门回购或置换。(4)对于划入的股权(包括子公司股权),核查实际划入日期与政府批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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