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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xx幼儿园。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文武,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快乐阳光 亲情家园。办园目标是:健康、自信、主动、快乐。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崇州崇阳镇龙门南街108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有权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6万 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文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第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举办者。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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