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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 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 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 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 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 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 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 金管理、审批、结算。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 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 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 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 算流程规定。(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 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 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 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 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 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 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 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 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 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 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第八条 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 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 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 用资金等行为发生。第九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 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第十条 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 和“现金流量表” ,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 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 算执行动态及结果。第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 的岗位时, 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 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 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 ) 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 ) 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 )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 转交他人。( 五 )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 ) 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 ) 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 ) 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 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 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 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 ) 支付审批。1、 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 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 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 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 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2、 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 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根据审批的周计划, 填制付款申请单, 报主管会计、 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 )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 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 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 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 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 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 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 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第十三条 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一) 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 根据生产计划、 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 收入情况。(二) 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 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 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 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 与冲销情况。( 三 ) 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 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四) 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 环节进行跟踪管理。 通过发票(收据) 与资金核对、 货品(劳 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 的规定。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 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 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六条 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 5000 元 整。第十七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 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 ) 个人劳务报酬;( 三 )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五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 转账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八 ) 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 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在合法、 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 理的收支业务。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 ) 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 )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 )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 ) 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 ) 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六 ) 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利用本 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七 ) 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 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 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第十九条 现金的支付程序:(一) 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 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 ) 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 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 个人章。第二十条 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 )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 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 ) 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 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 )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 间)送交银行。第二十一条 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 ) 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 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 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 ,制作 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 付结算。( 二 )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 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 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 ,保证账款相 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 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第二十二条 现金的盘点:(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 日记帐。( 二 ) 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 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 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 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 ) 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 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 务处理。( 四 ) 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 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保管:( 一 ) 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 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 ) 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 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 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 ) 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 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 ) 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 员。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 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 结算。第二十五条 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 “借款单” 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 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 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 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 资中扣除借款。第二十七条 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 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 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 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 职手续。第六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 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第三十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 ) 银行帐户的开立: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 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 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 理。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 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 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 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 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 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 及时撤销异地帐户。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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