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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县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等有关活动,具体包含公路、桥梁、码头、站场、航道、交通附属设施等。本细则所称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及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监督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第五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一)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二章 监督工作受监程序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报。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并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附件4),确定监督责任人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第三章 监督工作的内容与方式第十条 质量监督内容包括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监督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5、附件6。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按照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前通知工程建设单位。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安全生产等状况,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所列部分内容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应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突击性。第十四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由项目质监机构组织实施。巡视检查须由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且应加强检查的突击性;对存在问题的,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权限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对愈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下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7),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有权责令停工或按规定处以责任单位罚款;(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场;(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附件8),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附件9),责令停工,限期返修;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质量安全整改情况报告(附件10),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工通知书(附件11);(五)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和检测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消其资格,收缴证件,列入黑名单;(六)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相关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有权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七)质监机构有权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第五条 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12),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公路水运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附件1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4),质监机构在三个月内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附件15)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16)。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检举和投诉,应当及时回复。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根据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所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由 (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公章)年 月 日 36 / 36附件3: 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名称):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工程项目名称(全称)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详见附表),暂不予受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编号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根据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所受理 (工程项目名称)的质量安全监督。由 (监督人员)对本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1工程概况;2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3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4监督工作的主要权力;5监督工作要求;6、监督方式、步骤、主要检查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7对从业单位配合质量安全监督的要求。(公章)年 月 日 (注:本计划书主送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附件5:县交通工程质量督查用表附表5-1 交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督查内容抽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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