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第6页 / 共12页
第7页 / 共12页
第8页 / 共12页
第9页 / 共12页
第10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 一、商业秘密概述3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3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界定3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4 (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现状4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6 三、国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7 (一)国外成功经验7 (二)启示8 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9 (一)统一立法9 (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9 (三)完善商业秘密诉讼制度10 参考文献11 开题报告表12 中期检查表16 答辩记录表17 成绩评定表18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学生签名:2017年5月31日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在信息网络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信息的频繁泄露,人才的不断流动,使得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的频次大大增加。虽然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上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探讨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立法,统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制度,以促进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Abstract In the environment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market economy, the frequent leakage of information and the continuous flow of talents make the frequency of commercial secret infringement cases increase greatly. Although the legal system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has been initi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is short, there are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rade secrets. Therefore, to explore the existing commercial secre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successful legislative experience, enact specific legislation, unify our country to protect the commercial secrets law,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law, perfect the commercial secret liti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market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Trade secret; legal protection; Anti - unfair competition law引言 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间的经济交往延伸到了整个世界范围内,在面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时,我国建立不久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就逐步显现出不足,因此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我国在立法上更多的是注重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于在保护商业秘密这方面的法律不统一,保护的范围有限,权利人难以有效维权。但是,现下多数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因此可以通过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制定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希望通过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一、商业秘密概述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已经不可避免,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但是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防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探究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与相关解释,了解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界定,解决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维护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权利。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这一术语虽然已经广泛运用于各国,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各国是不尽相同的,大多数采取列举、说明的方法来阐述这一概念,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认为配方、方法、技术、模型、计划、程序、设计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1在我国,“商业秘密”一词初次出现是在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中的,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该法对商业秘密定义的阐述是具有不可公开性、能为权利人创造价值,并需要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还从其他法规中对该定义作扩大或具体解释,其中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就是对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出了细化解释,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列举出来了。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界定 在保护商业秘密之前,解决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才能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正确地维护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界定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范围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过许可的使用人。而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仅包括个人,还有“其他组织”这一主体,但是由于该规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只能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这极大限制了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因此除了上述法律对商业秘密主体的明确规定,我们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归属的相关规定,知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界定。 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的主体,顾名思义是经营者,而其中技术信息虽然是一种技术秘密,但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专利技术相似,所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技术信息的归属。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一般会通过雇佣、委托或合作的方式进行技术研发,但是工作关系的不同,导致了技术成果的归属不同。在雇佣关系下,技术成果存在职务与非职务之分,因此存在成果归属个人还是单位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中产生的技术成果是应该归单位所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虽然是在工作中产生,但是研发人没有依靠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以归个人所有。除了在雇佣关系下的企业内部自行开发外,还存在有偿性的委托与合作方式的技术研发,在这两种关系下的技术信息的归属,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总而言之,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对外开放之后,我国市场涌入了许多外国企业,甚至在许多领域这些外国企业都占据了我国巨大的市场份额,如可口可乐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后,凭借其“秘密配方”,迅速占据碳酸饮料市场的巨头地位。这不得不使我国企业逐渐重视起商业秘密。而在我国跟随国际的脚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后,我国立法已经逐步加强了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保护程度。 (一)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商业竞争越发激烈,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逐年增多。在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势下,我国逐步强化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力度,初步建立了以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国际条约保护为框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 1.民事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能够帮助权利人创造经济利益,相当于无形财产,当其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权。我国用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主要行为,这有利于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然后依法作出判定,但该法涉及侵权范围较为狭小,难以全面维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在2017年2月22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提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草案,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就完善增加了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诉讼程序法,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这一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是该法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不公开性作了相关规定,尤其规定了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这是在司法审判上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3)其他领域的法律 我国在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约定签订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以及违约泄密的责任。但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通常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劳动者进行约束,强制性的要求劳动者对自己所知晓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内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有针对性的法律,对公司董事、经理等特定人群设有竞业禁止,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则规定了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律师、会计等企业外部人员的保密义务。 2.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在行政方面的保护,针对的是对社会经济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条第25条作出了规定,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即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秘密侵权人采取行政罚款措施。 3.刑事保护 刑法将商业秘密列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章节中,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而定罪的依据是看造成损失的程度,但是该法没有对损失的程度作详细解释,仅仅依靠“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词作出描述。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存在对损失程度的规定,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就是造成了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就构成了特别严重后果。 4.国际条约保护 经济的全球化时代,国际间的经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