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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法人客户用信管理,提高对优良客户的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是指事业法人客户与我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以存款账户作为保障措施向我行申请而获得的贷款。第三条事业法人客户账户监管,是指借款人以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的方式承认和授予我行对其账户监管的权力,并通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相关的收费、资金结算和清偿贷款本息;我行根据协议的约定,行使对借款人账户的监管。第四条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规程以及各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对事业法人客户发放以存款账户作为保障措施的账户监管贷款,应谨慎选择有充足稳定收费来源、具有还贷能力且与我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全面合作的事业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名单制管理中符合支持和维持条件的教育类客户。(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的书面证明,也可同等对待),地(市)级综合实力排名前三的公办医院。(三)省级及以上(包括省会城市)的出版、报业、传媒类客户,在地市级及以上有垄断地位的广电类客户。(四)省级(含)以上科研单位,部属科研单位及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科研单位。(五)报总行客户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质事业法人客户。第六条事业法人客户申请账户监管贷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年度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二)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三)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含)以下。(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接受监管。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办理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可不受第(二)、(三)项限制。以财政资金作为全额还款来源的客户,如需办理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在提供还款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后,可不受第(二)、(三)项限制。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发放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在借款主合同之外,必须同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第八条事业法人客户账户监管贷款的贷后管理,除须符合总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管理要求:(一)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内日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我行贷款余额的,且在我行存款份额与贷款份额保持合理比例。(二)账户监管每周进行一次,监管手段应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群()和对公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重点监控账户存款余额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通过收支情况、资金往来情况等判断客户现金流及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客户,账户监管工作应每日进行一次,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三)使用财政资金还款的应争取财政资金在我行开户或争取财政资金进入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第九条在监管账户余额低于约定的最低存款额时,应及时通知要求借款人在个工作日内补足存款差额。在未补足存款差额之前,我行有权拒绝借款人从监管账户提取任何款项。若个工作日后依然未补足存款差额,原则上应对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对已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第十条每周进行的账户监管检查工作应在系统贷后管理中进行登记备查,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点的存款余额、日均余额、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等主要信息。第十一条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不良率超过的一级分行应立即停止办理,并向总行报告。在不良率压降至以下并经总行同意后,方能重新办理此项业务。第十二条以事业法人账户监管方式办理的授信业务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审批,贷款业务按权限审批。第十三条在信贷系统管理群()中事业法人账户监管贷款担保方式应标识为信用方式。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年。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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