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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思考摘要:阐述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意义,分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对策。关键词:粮食流通 行政执法 执法队伍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粮食流通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使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全社会粮食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做到执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好职责,搞好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正的粮食流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全新课题。一、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意义(一)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受到利益驱动,容易出现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无意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粮食供过于求时,个别经营者在收购时压级压价,出现谷贱伤农,使种粮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当粮食供给吃紧时,个别经营者互相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食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宣传和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市场秩序,纠正违规行为、鼓励合法经营,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粮食已不仅仅是解决人类社会温饱问题的物品,更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资源。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经济运行模式。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保持了适当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越是粮食市场放开,越需要加强宏观调控。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三)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可以使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为保证粮食安全,制定粮食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准确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四)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实现。国家对“三农”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业的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成为一句空话;没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达小康。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存在的不足 (一)粮食流通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粮食流通法规制度是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法规制度本身的缺陷,影响了执行的效果。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权和对无证收购粮食的查处权,但处罚权却在工商部门,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罚相脱节的现象,监督与处罚的分离,无疑削弱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八条规定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很显然,这一规定为遍布农村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开了“绿灯”;同时也给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带来负面影响。目前,除国有粮食企业外,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资格并获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寥寥无几,而无须办证的个体粮贩占个体粮贩户数的95以上。他们每年只要向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就可凭一纸收据为其“保驾护航”,在县区域范围内畅通无阻。 (二)粮食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由行业内部管理转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是法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成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由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正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我们对粮食流通法规政策宣传的局限性,对于这项新生事物,许多粮食经营者特别是个体粮食经营户对粮食流通法规政策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对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产生怀疑、误解,甚至抵触,阻碍了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思想观念转变滞后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少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思想陈旧,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手段,仍习惯于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及时转换在粮食流通中的角色,对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位置,对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另外,行政执法软硬件条件上存在明显不足,必要的经费、设备等不能完全到位,向政府争取落实难度很大,致使一些执法活动往往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导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四)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很不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素质不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突出的问题。各地虽设置了执法机构,但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有待加强,与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而且人员普遍老化,文化层次不高,尤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掌握不透,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五)多头执法易造成越位、缺位现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知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六)行政执法政策措施不力一是粮食收购市场尚不规范,个体粮食经营户无收购资格许可证入市零星收购,哄抬价格,扰乱收购市场,粮食部门无法控制和管理。二是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措施不力,使个体经营者不能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法准确掌握全社会粮食购销存情况,影响宏观调控决策。三、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思考(一)加强粮食流通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虽为有法可依提供了依据,但如果不加强宣传力度,那么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将很难得以有效地开展。为此,通过大力宣传粮食流通法规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提高全社会对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认知度,提高粮食经营者学法守法意识和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粮食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使广大粮食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大力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管理、质量优良、文明服务行业新风,形成人人关心粮食、科学节约用粮、安全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粮食市场环境。(二)加强粮食流通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粮食流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首当其冲的关键。其一应增加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如离开了执法人员的参与,如果没有必要的执法费用,那依法行政无异于纸上谈兵。为使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整合人才资源,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成立运转有效的执法机构。其二,要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以构建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开拓进取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三)严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开端与源头,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是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前提和关键环节。一要严格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准入制度。对申请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坚决杜绝违规违法办证现象的发生。二要抓好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从近几年的粮食收购情况来看,粮食经纪人已逐步成为粮食收购的有生力量,有效地缓解了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点多、人少上门收购难的矛盾。同时,粮食经纪人队伍的不断壮大,也给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他们中的大多数常年的收购量般都少于50吨,少数超过50吨的又比较难确定,这部分人成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的难点。为有效管理粮食收购市场,必须对粮食经纪人实行规范管理,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二要建立动态监督检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群众性工作,不仅如此,它还有很强的时间性,错过特定的时间,就很难掌握违规违法的事实与证据。而且,由于粮食执法人员人手有限,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所以为确保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就很有必要建立巡回举报并举的多样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检查准确有效。 (四)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协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搞好粮食执法,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监管的“缺位”、“错位”、“越位”。(五)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在市场主体逐渐多元化而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不完善的历史过渡时期,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得到充分发挥。是加强粮食行业队伍建设。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广泛联系社会粮食企业的沟通渠道,采取便捷、有效的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让广大社会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流通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扩大社会知情面和透明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等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二是加强粮食行业自律。粮食行业协会要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入手,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同时,要及时了解会员的经营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协会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的作用。 作者姓名:王玉友联系地址:皖亳州市粮食局 联系电话:0558-5555396 邮政编码:236800 电子邮箱:wyy396sina.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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