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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肉羊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磴口县肉羊产业协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协会是在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由磴口县从事肉羊产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研究部门、社会团体及养殖大户自愿组织成的行业联合体,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以全心全意服务并惠及会员单位及个人为宗旨,围绕促进全市肉产业发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代表的职能,突出公益性和民间性的特点,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集成行业内种畜、信息、技术、生产资料及营销等要素的良性互动,构建行业和谐发展的平台,为做大做强做优我市肉产业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磴口县农牧业局和登记管理部门磴口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住所:磴口县家畜改良站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根本任务是:组织、协调、引导肉羊生产者、经营者积极开展科学试验、生产技术开发及肉羊新品种培育,研究、探索国内外肉羊发展动态,帮助生产者开展营销活动,协调行业内部利益关系,保护生产者、加工者及产品营销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全市肉羊生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指导、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引进和输出肉羊新品种,通过多点区域性试验,为基地提供优良品种,加快基地肉羊生产良种化步伐。(二)调查研究国内外肉羊产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的市场动向,为会员单位提供肉羊产业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指导产业相关工作,进行产业宏观调控。(三)按照国内外现行的肉羊产品及其制品标准对会员单位生产的肉羊产品及其制品实行统一质量监督管理,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出具统一的质量证书,确保肉羊产品及其制品生产的优质化、规范化、标准化,最终达到无公害、绿色、有机化。(四)以打造巴美肉羊品牌为契机,帮助会员单位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巩固、拓宽销售市场;组织项目,对内对外牵线搭桥,形成优势互补。(五)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研究本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需求,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企业、农户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划、信息、咨询、技术、法律、宣传、培训、市场开拓和对外合作服务,制定和实施肉羊产业包括质量标准、生产总量、购销价格、信誉诚信等内容的行规行约。组织协调行业内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产业发展情况调研,就肉羊产业发展向政府提供建议;协助政府制定磴口县肉羊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规范行业行为,提出肉羊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或对外经济纠纷,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企业,养殖基地、销售市场的共性问题。(七)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和优秀科研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八)组织会员单位的竞赛和评比,对获奖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九)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十)接受、批准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凡在磴口县内从事肉羊产业发展的科研、推广、生产、加工、营销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并愿意履行本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固定代表1人,个人会员不限。(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均可被邀入会,成为荣誉会员。(三)从事肉羊养殖以及畜产品收购、加工、营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科技工作者。(四)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养殖生产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农牧民带头人。(五)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肉羊产业生产、加工、营销、科研等相关领域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四)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本协会工作。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申请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登记表,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统一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执行本协会决议。(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提供牛羊产业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每年听取一次秘书处关于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好,业务素质高。(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信誉。(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结交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有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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