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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健康体检制度篇一:预防性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XX年8月 主讲人:刘成贵 一、 定义 1、预防性健康体检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中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2、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证明持有者某年某月进行了健康检查。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痢疾:指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简称菌痢和虫痢。其病原体为痢疾杆菌和阿米巴原虫。目前,城乡地区多见急性菌 痢及不易发现的慢性菌痢和痢疾带菌者。急性菌痢有发热、腹痛、腹泻及脓血便等症状。 伤寒:包括伤寒和副伤寒甲、乙、丙。伤寒不是中医所说的“伤寒”,中医学伤寒泛指一切热性病。而是西医的肠伤寒,其特有表现为持续发热、相对缓脉、全身中毒症状和消化道症状、玫瑰疹、肝脾肿大及血白细胞减少。肠出血和肠穿孔为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症。伤寒慢性带菌者是危险的传染源。 病毒性肝炎:甲、乙、丙、丁、戊等5种肝炎病毒所致肝炎有五型,即经粪口途径传播的甲肝、戊肝;经血传播的乙肝、丙肝、丁肝。体检抽血主要查肝功(ALT)及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我国是乙肝发病率较高的国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至少有亿人。 肺结核:是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旧称肺痨。痰中排菌的肺结核病人是传染源。肺结核常有低热、乏力、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盗汗等全身症状和咳嗽、咯血等呼吸系统症状。我国是肺结核的高发国家,每年有活动性肺结核500万人,其中死于肺结核13万人,为其他各种传染 病死亡人数总和的两倍。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是化脓性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脓疱疮、毛囊炎等。渗出性皮肤病有各种皮炎、湿疹等,在这些皮肤病的渗液中,可能有化脓菌,如污染食品易引起食物中毒。 二、 对从业人员提出健康要求的依据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例,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主人,是预防疾病,保障客人健康的具体工作人员。其本身不应成为传染病的传染源,也不应成为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严格限定:上岗前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不得患有痢疾等疾病(患有上述病应立即调离)。表明从业人员若患有 上述疾病,会破坏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会成为上述疾病的传播者,污染公共用品,进而使客人感染发病,并通过客人向社会进一步广泛传播。 三、 对象与周期 1、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旅客列车餐车工作人员、 生活饮用水的供管水人员、托幼机构从业人员每年体检1次。 2、 公共场所中的旅店业、公共浴池、理发店、美容店、游 泳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1次,旅客列车乘务人员、行李员、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售票员及其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体检1次,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表明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应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 四、 体检项目 1、 询问病史和接触史:主要是既往是否患过肝炎、伤寒、 痢疾、肺结核、渗出性和化脓性皮肤病,近期内的接触史 2、 实验室检查: (1)血清学检查:抗-HAVIgM甲型肝炎特异性抗体 (2)大便细菌培养: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 3、X线检查:胸部透视 4、查体:内、外科检查 五、体检程序 1、接受用人单位体检申请及应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流程:登记、领取体检表及化验单内外科查体抽血采便X光检查 3、合格者签发健康证明,不合格者报卫生监督部门 4、向用人单位报告检查结果 5、检查资料存档 六、对体检不合格者的管理 1、应调离直接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严重者应劝其休息治疗,较轻者可一边治疗,一边做其它不接触公共用品,不接触顾客的工作。 2、对体检不合格者恢复原工作的条件: (1)痢疾患者:包括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经治疗, 篇二:关于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内部探讨: 关于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饮用水卫生与学校卫生监督科 - 余彦昭 近日听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食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和食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发放予以协商准备接手管理。我听闻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做法不妥,观点如下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指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明确界定了类别,把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等疾病规定为乙类传染病;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纳入丙类传染性疾病。 那么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谁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一款指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国 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9月1日施行的,XX年8月28日修订。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范围,为了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1995年6月20日卫生部第41号令发布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同时第三条指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十条指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三条指出:“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卫生监督机 构。”第十四条指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第十六条明确了健康检查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了健康检查的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XX年6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指出:“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五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高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综上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界定了传染病防控工作分工,把传染病的类别进行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目前未废止也未进行修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并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是法律赋予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体检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体检表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体检日期 年月日 *HBsAg阳性者需做HBeAg检查。 此表用于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供水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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