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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前 言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的要求,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政府统筹、政策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建设居住舒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生产条件,提升生活质量。参照国家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一)建设思路1、根据山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以新建新型农村社区为主,旧村改造、特色聚居点保护与开发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二)具体目标1、基本目标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实现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集中供水,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缆线规范、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生产方便的基本目标。2、提高目标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环境优美,有重点地做好内涵提升和历史文化、地方民族特色的挖掘工作,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建设科技含量,强化乡村产业、旅游休闲功能,体现乡村建筑和环境特色,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休闲观光吸引力、促进农村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的较高目标。(三)主要内容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4)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5)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6)公共服务设施配套;(7)基础设施建设;(8)绿地组织与环境建设;(9)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10)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1 总 则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山东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发展趋势拟定。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经规划确定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1.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1.3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确定,见下表(表1.3):新型农村社区分类控制规模 表1.3 新型农村社区类类类户数300300-10001000人口10001000-35003500每户平均按照3.5人计,下同。1.4 新型农村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5 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5.1 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1.5.2 新型农村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坚持“规划先行、产业支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区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与完善设施配套和生态建设。1.5.3 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与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1.5.4 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1.5.5 必须符合依法审批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与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1.5.6 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6 各类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1.7 新型农村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8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市、县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省、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2 术语2.1 新型农村社区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规划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管理科学规范、人居环境良好农民生产生活聚居点。2.2 城边村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农村聚居村落。2.3 城郊村城市规划区之外并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农村聚居村落。2.4 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5 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6 新型农村社区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2.7 居住用地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8 生产用房: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 2.9 绿地率 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10 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11配套设施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12 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13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14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2.15容积率社区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或以社区总建筑面积与社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16 历史文化名村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17停车率 指社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18 消防点指设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3 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3.1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3.1.1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宜选择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水库、河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的限制性用地。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2)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3)行洪河道;(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3.1.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3.1.3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平原地区农业耕作半径一般不大于3000米,丘陵、山区一般不大于1500米。3.1.4 新型农村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3.1.5 新型农村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3.1.6 新型农村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50米。3.2 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2.1 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3.2.2 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3.2.3 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3.3 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5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应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设置消防点,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3.4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3.5 社区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16 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5.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并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3.5.2 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米;同时考虑在大型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3.5.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3.5.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米 *15米,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3.6 受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6.1 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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