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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2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编写目的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1第四条 外部电源1第五条 供配电2第二节播出系统2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2第七条 数据库3第八条 网络设备3第九条 播出切换3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3第十一条 播出信号通路4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4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4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4第十五条 备播系统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5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5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5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5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6第二十条 灯光及背景设施6第二十一条 重大直播活动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6第二十二条 基带及调制系统6第二十三条 射频及天线系统6第二十四条 辅助设施7第五节总控系统7第二十五条 信号调度系统7第二十六条 时钟系统7第二十七条 同步系统7第二十八条 信号处理系统8第二十九条 节目传输系统8第三十条 内部通话系统8第三十一条 通讯设施8第六节 节目集成平台系统9第三十二条 基带播出系统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9第三十四条 传输系统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9第三十五条 播出监测9第三十六条 设备监测10第三十七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10第八节机房环境10第三十八条 机房环境10第三十九条 安全防范10第九节维护器材11第四十条 备品备件11第四十一条 维护工具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11第四十二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11第四十三条 转播节目11第四十四条 直播管理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12第二节播前管理13第四十六条 节目制作规范13第四十七条 节目编排管理13第四十八条 垫片节目管理13第四十九条 节目送播管理13第五十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14第五十一条 字幕管理14第三节运维管理14第五十二条 运行指标14第五十三条 技术指标14第五十四条 规章制度15第五十五条 运维流程16第五十六条 维护管理16第五十七条 备件管理17第五十八条 代维管理17第四节技术管理17第五十九条 试播期管理17第六十条 播出通道管理17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17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18第六十三条 临时停播管理18第六十四条 运行变更管理19第六十五条 施工管理19第六十六条 事故管理19第六十七条 报表管理20第六十八条 技术资料20第六十九条 技术安全20第七十条 检查与考核201第七十一条 风险评估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21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21第七十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1第七十四条 安全防护措施21第七十五条 数据安全22第七十六条 监控与响应22第六节人员管理22第七十七条 岗位设置22第七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22第四章附则23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3第八十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4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5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5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二节 播出系统第六条 播出控制机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第七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切换;(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据库做定时备份。第八条 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具有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幕的叠加;主备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架构,形成总控、分控的播出模式。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监听;(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有可靠的高精度同步信号,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垫片;(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响度控制设备。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2台在线播放机;当播出频道数低于5个时,应至少配置1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于5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口;(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3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4台在线播放机;应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分级存储策略。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软件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配置的交换机应有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功能;播出网禁止与外网互联;(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硬件防火墙等安全措施;配置2种以上杀毒软件;(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节目制作网与播出网之间的传输链路应采取配置网闸或采用平台异构方式、设置高安全区等安全措施;应配置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和系统提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第十五条 一级应采用N+1或1+1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第三节 新闻及直、转播系统第十六条 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二)二级以上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第十七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主播话筒应直接接入调音台;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第十八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的功能;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具备双工通话能力;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或信号)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色Tally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手动切换,且具备失锁保持功能。第十九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演播室;(二)三级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传输至播出中心;(三)二级以上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双路由传输至播出中心。第二十条 演播室灯光及背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演播室的灯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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