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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电子商务法(20xx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 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1 / 16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 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有利于电 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 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 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 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 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 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 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 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 场竞争。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包 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 其他网络 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2 / 16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 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 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 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 售自产农副产品、 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 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 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 税义务发生后, 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 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 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 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 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3 / 16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 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 或者服务信息,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 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 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 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 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 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 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 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 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 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 制竞争。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 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 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4 / 16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 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 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 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 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 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 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 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并应 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 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 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 / 16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 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 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网络安全 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 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 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 商品和服务质 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 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并保证经营者 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 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 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 要求退出平台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 技术等手段,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 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或者向平台内 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 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 施的,应当及时公示。6 / 16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不得误导 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 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 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 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 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 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销量、 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对于竞价 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 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 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7 / 16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 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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