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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 目 录第1章 定义和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 交易电量、电价第5章 电能计量第6章 结算和支付第7章 合同变更第8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第9章 合同解除第10章 不可抗力第11章 争议的解决第12章 适用法律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第14章 其他附件一 代理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明细表附件二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表附件三 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委托交易代理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 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园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甲方名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1)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符合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方案要求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 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通知(赣能运行字201744号)等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合约电量和年度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和集中竞价合约电量。1.1.2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1.1.3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乙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与发电企业交易的合约电量。1.1.4计量点:指在电网企业与甲方签署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电力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1.1.5结算月: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1.1.6电网企业:指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江西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1.1.7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8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1.2 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双方陈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2.7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电力/电量交易协议或委托交易协议等购售电相关合同。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根据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3.1.2与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3.2甲方的义务包括: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3.2.2事先向乙方或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见附件三)。乙方以甲方提交的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和甲方生产运行信息综合起来作为甲方月度市场电量参与当月电力交易。3.2.3 按国家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完成备案等工作;如因甲方未能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注册备案资料,导致甲方未能获得江西省电力市场准入资格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3.2.4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3.2.5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2.6按时向电网公司支付足额电费,以便售电交易价差电费返还。如因甲方未按约定向电网公司如期缴纳电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3.2.7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3.3乙方的权利包括:3.3.1根据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在甲方委托前提下,乙方协助甲方敦促电网企业履行有关合同责任。3.3.2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3.3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3.4乙方的义务包括: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3.4.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3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第4章交易电量、电价4.1本合同双方同意,自 年 月01日至 年12月 31 日,甲方在交易周期内委托乙方代理购电,乙方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电量为 千瓦时(计量规则详见第五章)。其中,各月份委托合约电量如下:时间电量(千瓦时)时间电量(千瓦时)7月份 10月份 8月份 11月份 9月份 12月份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具体每月委托电量以上月15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为准。 4.2 双方确认建立代理关系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年度购电量由乙方进行电力交易。甲乙双方按以下价差分成模式执行:价差以乙方与发电企业双边协商好在交易平台的出清值为准(其中价差=执行目录电价-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甲方得价差的75%,乙方得价差的25% 。双方所获得的分成收益各自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税款。甲方差价返还电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75%;乙方服务费=价差参与直接交易电量25%;4.3甲方月度实际用电量与合约电量的偏差部分,可滚动至下月执行。4.4甲方年度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约电量时,超出电量甲方按目录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当甲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用电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电量偏差范围的,低于部分视为偏差电量;当发生偏差电量时,由责任方承担偏差电量考核费用。偏差电量考核费用=低于合约电量偏差范围-10%以下部分的电量价差绝对值(代理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价格与执行目录电价之差的绝对值)。(建议偏差范围-10%,具体双方自行约定)偏差考核按“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年度清算以合同周期为时间段。4.5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4.6原执行峰谷电价及力率调整电费政策的电力用户,分时价格浮动标准及力率调整奖惩系数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4.7甲方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 1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第5章电能计量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第6章结算和支付 6.1市场化交易结算暂按“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年度清算以合同周期为时间段,由电网公司分别与甲方、乙方结算。6.1.1月度结算6.1.1.1甲方结算(1)甲方结算电费由执行目录电价电费(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差价返还电费组成。(2)甲方按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有关约定缴纳电费。 (3)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对应的差价返还电费,由本合同中明确的差价返还电价与市场化交易电量计算差价返还电费。 差价返还电费=差价返还电价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 甲方市场化交易电量取合同月计划与实际市场化电量的最小值。(4)甲方在扣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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