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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 小学;英文表述为 ;住所地址为 村。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 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招生对象为3至12岁儿童,招生规模以社旗县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着“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大力弘扬采三精神,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学校。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优秀的个性品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的邱庄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主题建设年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第八条【校园文化】 校训:文明 勤奋 求实 创新 校风:崇德 笃行 和谐 尚美 教风:敬业 严谨 爱生 进取 学风:勤学 守纪 善思 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全体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第十条【校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以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为增强校长决策的科学性,学校的重大问题需由校务会讨论和审议。 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中民主集中化的重要形式,是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优化决策、推动工作、促进管理的重要手段。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课程计划,执行新课程标准。二、制定好学校年初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实验、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少先总队辅导员工作要求一、总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要全面关心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关心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二、认真实施公民道德纲要、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树立良好校风。,三、抓好大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四、有计划地组织主题班队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教职工工作制度一、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工作,不无故缺勤,因事、病提前请假,因公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示。三、按课表上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深钻教材,要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四、工作时间教师要在办公室办公,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乱串办公室,聚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干私活。五、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常规,上课不得随便出教室,不准吸烟、喝水、接听手机电话等,除领导允许外,不得坐着讲课,室外课活动,不得离开场地。六、教师要尊重、关心、热爱每个学生,并教会、教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七、全体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要讲师德,严禁拨弄是非、制造矛盾、散布消极情绪、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不良行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相互支持与谅解,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学校教学和日常交往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单和其他统计名册,存在档案管理。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五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每学期一至五年级进行二次统一的期中、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八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第十九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学 生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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