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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 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81 号 ),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项 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 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 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 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包 括需要安装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 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 安装在基 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 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 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 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 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 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 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 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 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汇兑损益、 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 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 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 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 利 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不在原单位 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 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 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含软件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 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 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 ( 经批准的动 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 )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 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 件。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 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 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 准执行 ;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 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 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 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 50% 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 六条规定。第八条 政府设立 (或授权 )、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 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 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 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 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 设管理费, 确需同时发生的, 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 设管理费限额。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 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 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 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 ,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 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 序。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 建设质量结合, 与代建 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 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 3 个条件的, 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 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 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10% ,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非经营性项目以 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 50% 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 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 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 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 、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10 、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三、 安全奖惩: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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