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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二o五年六月第一章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借阅制度 .第三章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四章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定 .第六章资料档案复制制度 .第七章档案统计工作规定 .第八章档案保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 确保测绘成果、 资料档案的 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并结合本公司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章 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根据国家要求, 制定归档范围及保管限期表。第二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及一定的编号原则进行编号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案卷首页 为案卷文件目录并编制档案著录卡, 案卷标题简明确切, 案卷质量符 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方法。第四条 对归档的成果资料应做好完整的登记表登记, 并录入计 算机中以便查阅,同时将登记表进行统一管理保存。第五条 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禁止使用红墨水、 纯兰墨水、 圆珠 笔、复写纸书写,只能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以利长期保存。第六条 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 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第七条 数据载体每年轮流抽取不少于 5%读取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更换载体或恢复抢救。第八条 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 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归档工作。第九条 所有档案必须登记,详细到文件级,尽量用数据库或电 子表格进行登记。第十条 保密、防虫、防霉、防盗工作,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 对破损、变质档案资料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测绘资料, 做到职 责分明,并应设置资料室和铁柜,存放测绘资料。第十二条 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工作列入总工办工作日程, 并由 总工办或其指派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及时发 现问题并协调解决。第二章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借阅制度第一条 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企业的发展, 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档案室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 索引等检索工具, 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 积极开发 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服务。第三条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 主要供本单位利用, 不属于开放利用 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须经领导批准。第四条 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 查阅人员要如 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 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 特殊情况需借出 的阅览者, 须经主管领导 批准。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内的档案, 办理借阅登 记手续后方可借阅; 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外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或档案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第六条 利用者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 记表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借阅机密、绝密档案材料,需经 主管 经理及 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 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借阅。第七条 利用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 确需外借利用者, 须经档 案公司领导批准。会计档案借阅,不得拆散原卷册,并按期归还。第八条 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 件,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未经许 可,不得转借他人和随意复制、摘抄档案。第九条 科技档案项目的腊底图、计算单、概、预、决算档案,概不外借;确需复制件的,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 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第十条 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 案内容,其中涉密内容需抄录、复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且只能在 档案阅览室内进行,利用者对涉密内容要负责保密。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利用者, 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 不得转借、遗失、拆散或损毁档案,不准拆卷、抽页,不得在档案原 件上划线、加注、勾抹、涂改、圈划、污损等,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或复制档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借阅国家密级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确因工作需 要复制的, 须经国家密级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 并按原密级进行管 理。第十三条 查阅者应按规定及时清退档案,清退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核对,如发现与原卷册不符,须酌情处理。第十四条 查阅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凡损坏档案和私自泄露档案内容,给国家、公司(集体) 、个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按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的要追 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不断总结 开发利用档案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第三章 档案室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 命,使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和公司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 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库房内 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第三条 档案室是保管档案专用区域, 任何人不得在档案室内存 放与档案管理无关的物品。第四条 档案柜(架)排列应与窗户垂直,柜(架)与柜(架) 柜(架)背与墙壁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五条 档案案卷按档案门类和载体进行各项目录编制规定(总 目录、分类目录、卷内目录等)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入柜(架) 有序管理,不得任意挪动案卷的位置。案卷调出利用或加工整理, 返 还时必须及时归回原处。第六条 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 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第七条 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 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第八条 档案室内应备有温湿度计和记录本 (簿),坚持每日观察 记录,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 维持良好的保管环境并 不断改善保管条件,档案库房内应当安置温湿度计。环境的温湿度应相对稳定,库房 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 C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0-60 %之间。第九条 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防 火的规章制度,树立防火意识。第十一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每年春末在档案柜(架)内置放防虫 药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 情况 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档案室 应安装防火防盗装置,置放灭火器材,加强防 火、防盗工作。档案室周围要灭绝火源,下班时要关闭电闸。室内严 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档案室。第十三条 要经常检查库房有无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 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并定点放置,管理人员要了解其性 能并能熟练使用。第十五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档案室的安 保性能,不得损 坏任何安全设施。 档案室内的白炽灯不得任意更换成日光灯, 不得自 行任意变动照明线路。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安装电器开关和其他电器设备,严禁乱接、乱搭临时线。第十七条档案室 照明不采用自然光源,防光窗帘(或遮阳板)不得随意拉开。第十八条档案入库前必须消毒除尘。 要定期 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第十九条档案的存放和提取利用均由档案室管理人员进行, 其他人 未经允许 不得随意进 出档案室。第四章 档案工作人员要求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档 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了解档案工作方针, 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 能。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第三条 忠于职守, 负责完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 整理、 保管、鉴定、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 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 为生产、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第五条 负责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收集工作。第六条 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 完整与安全。第七条 熟悉馆藏,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积极主动热情为用户提 供服务。第八条 积极参加各种档案管理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第九条质和岗位工作质量。加强团结协作, 遵守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第十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公司秘保证公司的机密安全。#第五章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优化档案室藏档案,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己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 应本着“审查 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工作。第二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本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负责人及档案室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部门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 同进行。第三条 测绘工程鉴定档案必须按照公司颁布的档案保管期限 表进行。第四条 鉴定档案采用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对档案的内 容、名称、来源、完整准确率程度等,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 鉴定。对重新考证、修订的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对鉴定结果要写 书面报告。 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 要在有关目录及案卷备考表中注 明。第五条 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束后,对确 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 报告,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或备案,再 销毁。第六条 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 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 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第七条 对保管期满但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第八条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第九条销毁国家密级图纸或测绘成果,必须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被销毁的档案必须与销毁清册无误,为防止遗失和泄密,严禁将档案卖给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被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第十一条 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第六章 资料档案复制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守资料档案机密,维护党、国家和公司的利益, 做好档案复制利用工作, 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特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档案复制由专人严格按照复制制度执行。第三条 档案复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档案保密守则, 维护档案的 绝对安全。复制一般档案, 需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复制登 记手续和复制。并确保复制质量。非档案工作人员谢绝参观。第四条 档案室一般不向借阅者提供机密和科技档案的概、预、 决算档案的复制件;确需要复制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 用毕后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第五条 借阅者需要复制档案时,必须说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 不得要求复制与利用目的、范围无关的档案,尤其是机密档案。第六条 档案复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复制机械的操作、保养规 程,时刻关注复制机械运作状态,注意保养。第七章 档案统计工作规定第一条 档案统计包括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 况及档案部门基本情况的统计, 档案部门要建立上述各种情况的登记 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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