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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四、简答题1、为了使奖励方式达到最佳效果,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奖励措施应该具备哪些要素? (1) 及时:在员工有良好表现时,就应该迅速给予奖励。(2)明确:主管明确指出员工哪里做得好,好在哪里,让他们知道。(3)让员工完全了解:主管必须事先让所有员工知道提供的奖励是什么,评估的标准是什么。(4)可根据需要,参照个别员工的情况,设置奖励。(5)合理确定奖励总额。 2、简述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1)企业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首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2)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3)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交由全体职工讨论。(4)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的过程,即“民主程序”。3.简述劳动规幸制度行为管理技巧中的”烫炉法则”的主要内容。(1)即时性与平等性。(2)预警性。在企业管理中要有一个健全的长效机制, 只有立足于正反两面的引导,使人自觉地去行动,行为规范机制才能发挥其优越性。(3)贯彻性。在执行赏罚时如果优柔寡断、就会使行为规范成为摆设,失去其应有的作用。4、简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关系。 相同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定与劳动法律法规均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两者的制定主体不同。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2)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个特定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5、在企业职务晋升管理中, 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处理问题所需的技能分别是什么? (1)高层管理者,具备根据内外信息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统观全局。抓牢大政方针的能力。 (2)中层管理者,具备人际沟通的能力,能起到上下级信息联络的作用. (3)基层管理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指导员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五、论述题 1、试述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权利答案要点: 1.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法律对劳动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范。单一制。中国江会法第10条:“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制。第11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2、 试述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特点。答案要点: 1.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2. 基本特点如下, 1)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2)代表的广泛性。3)职权的全面性。 4)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3.试述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答案要点: 1.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及组织)与劳动者(及组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利益关系,同时劳动者又处于被管理地位。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关系: 平等性(法律平等)、隶属性(劳动者被管理、被支配、被使用;同时,劳动关系又是利益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可能利用管理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此时,劳动者个人无法与资方抗衡,劳动者只能将自己组织团结起来,组织工会,以此,维护、争取自己的权益。3.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处于劳动力供给方地位,劳动者互相间会出现竞争,甚至为了生存需要迫切让渡劳动力而出现激烈竞争,由此损害劳动者自身利益,为避免内部竞争,劳动者就需要团结起来,统一行动, 由此,就形成了工会组织。4、根据浙江省企业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现实,试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的规范性规定。答案要点:1,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2,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3,结合现实。5、 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试述,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其不股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答案要点:1根据(浙江省企业民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企业工会的职责为,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二,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办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2,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六、案例分析题、1、吴某于2000年4月1日入某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与代表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该集体合同中约定:“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该集体合同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2002 年12月31日,吴某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向公司提出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愿与其续签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吴某无奈,只得同意与大华电子公司签订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吴某在合同签订后向劳动部门和工会反映,希望重新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会表示支持吴某的行为。 问题:该企业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企业行为进法。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法 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也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 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李某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某县甲公司工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10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岗位为甲公司营业部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7000元”。2011年2月,甲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经理职务,调李某到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井对李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降至2500元/月,同时按普通员工向李某发放其它待遇。2011 年6月,李某对公司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补发2011年2月以来被克扣的工资、奖金。双方送产生争议。请问:(1) 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李某如何主动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处理?(2) 如果李某申请调解,你是调解员该如何处理此案?答案:(1)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李某可书面或口头向甲公司提出协商要求,同时可要求公司工会派员参加协商。甲公司在5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协面。双方协商成功的,即订立和解协议。公司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功的,李某可再申请调解或直接申请仲裁。(2)我作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在收到李某要求组织调解的书面申请后,首先向甲公司确认是否同意调解。甲公司同意调解后,我应在3日内受理,之后要调查事实,组织双方调解。对此案,我认为甲公司擅自调整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应按合同履行岗位义务,井按70000元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如公司认为李某不能胜任经理职务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3、朱某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在某市一所中学里任职保安,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一年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600元,每天上班时间为16; 00至次日日8: 00 (门卫室备有休息设施), 每周休息2天。2009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朱某续签。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朱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未成后,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9月以来的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告知朱某到所在地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请问:(1)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2)朱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3)朱某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和举证资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答案;(1) 劳动争议调解一般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和事实,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2)朱来的要求能得到部分支持2008年实施的人自感达成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单位原因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此前则无此规定。因此,该大学应支付朱某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即2个月工资),(3)加班工资争议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范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本案朱某只要在2010年9月前提出仲裁申请,可以对2006年9月以来的加班工资主张权利。对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首先由劳动者朱某对加班事次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李某于2007年5月被某公司聘用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奖金按销售提成提取。2008 年因公司形势不挂,李某应得的销售提成公司借故未发。2012 年12月,李某离开公司。2013年1月,因与公司协离不,李某向当劳动争议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2008年销售提成。请问:(1)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是什么?(2) 李某的请求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为什么?答案: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载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种款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件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李某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理由: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而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不受仲裁时效年的限制。5、李某为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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