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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规章制度【篇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二)提供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服务。对来访人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四)进行法制宣传。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根据来访人的需求,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等。 (五)提供人民调解。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中心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六)接受投诉举报。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反馈、登记工作。(七)上报社情民意。每月一次定期统计、分析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信访或越级上访的苗头情况,及时报送局领导;开展“12348”法律咨询舆情分析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 (八)其它相关工作。中心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的工作。【篇二:法 律 服 务 所 章 程】 法 律 服 务 所 章 程(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 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二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办法进行。 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 、为公平抗争、 为 法制拼搏”为宗旨。 第六条 法律服务所以宣传法律,服务大众为目的;服务对象为需要 法律帮助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第七条 法律服务所成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尽职尽责,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法律服务所暂不设内部科室。 第九条 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聘任法律工作者三名(含三名)以上。 第十条 根据需要,法律服务所主任可聘任内勤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任务及职责。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6.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7、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见证业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所主任职责 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3、主持所内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5、聘任在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所决策机构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务会议。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4、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在本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是受本章程制约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法律工作者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2、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 督。 3、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4、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 同提高执业水平 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 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 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 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费比例摊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篇三: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及各种制度】 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 工作人员 主任:李占华 副主任:周世瑛 高级顾问:张毅成 法律工作者:李 华宋淑荣郑文琦 法律工作者助理:丁婧竹 肖 聪 财务:(会计)杨振娟 违纪监察员:李 华 档案员:肖 聪 微机管理员:丁婧竹 安全防火员:宋淑荣 法律服务所的性质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所是由国家机关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性组织。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医疗事故纠纷、消费纠纷、保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网络电子商务电信纠纷等法律咨询、代理、代办业务。 三、代写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文书等。 法律服务所会议制度 一、所会议由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指定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审议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审议对所法律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决定对所从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聘用、调离、辞退。 三、会议决定多所从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方案,加强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退等管理制度制定。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二、法律工作者必须养成自学习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修订及时认真学习;结合铬镍钢做实际系统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进一步找准办案的切入点,做到准确及时。 四、平时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发挥电子网络设备的作用,构建“学习型”的法律服务所。 五、在理论和时间相结合的基础上,每月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并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作为业务学习的基本要求。 文明办公制度 为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活动,以构建和谐社会,树行业新风为目标,着重推进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优美环境,为达到这一标准,对文明办公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二、不准工作时间扯皮、作风轻浮、办事拖拉、办事效率低下。 三、不准工作人员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不按政策办事、故意刁难、越权侵权、推卸责任。 四、不冷落外来办事人员,对外来客人和办事人要来有迎声、走有送语,彻底扬弃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大声喧哗说笑、打架斗殴、说脏话、玩扑克、下象棋等; 六、不准在楼内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扔烟头纸屑。 七、努力改善办公环境,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幽雅、井然有序的办公环境,做到无灰尘,无杂物、无乱贴乱画,办公用品摆放有条不紊,整洁舒适。 八、不准外单位人员和家属、子女、乱动办公设备,调取各种文件,休息时间不准带小孩上网玩游戏。 法律工作者的收案制度 一、凡来所法律咨询、聘请法律顾问及委托诉讼、非诉讼代理的各类案件均由接待人员统一接待,或由主任指定人员接待。 二、凡来所聘请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仲裁代理和非诉讼代理,是否接受均由主任决定。 三、除当事人指定聘请顾问、委托代理的法律工作者外,其他所接受的各类诉讼、仲裁、非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员一律由主任指定。 四、上级交办的各类案件由主任指定具体承办人。 五、兼职法律工作者接受各类案件必须经主任同意。 重大、疑难案件请示讨论制度 一、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公民法律顾问期间,在提高法律意识、深化改革、振兴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交集体讨论,不得承办人在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前盲目下结论。 二、称班人在接受指派承办案件中,涉及难以定性、如何使用法律问题时,必须提交集体讨论。 三、对涉及社会稳定或集体诉讼、非诉讼案件,必须经集体讨论。 四、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法律工作者监督制度 一、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二、法律工作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派承办的案件。 三、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案件中必须认真负责,如因不认真负责发生问题,一经发生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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